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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深圳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而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促进深圳市各项贸易正常平稳运行的监管机构,内设秘书处、行政处、政策法规处等10个部门。
2019年2月1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经济、工业、外经贸、商业、保税区、信息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经济、工业、外经贸、商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有关行业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按规定负责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经济、工业、外经贸、商业、保税区、信息化相关业务资金和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四)统筹协调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并监督实施,按分工负责产业用地管理;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制造业和传统产业;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负责相关领域内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指导农业现代化建设;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畜牧业相关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农业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兽医制度;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承担海洋经济、渔业管理职责。承担统筹协调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市建设工作;负责渔业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渔港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指导港澳流动渔民的管理协调,并与港澳有关部门建立联系。
(七)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会展业管理。
(八)组织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和改革;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清洁生产以及农业、工业、商业的能源节约和节能监察工作。
(九)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的责任;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盐业、药品流通管理。
(十)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和管理服务贸易工作,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规定办理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事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十一)指导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按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统筹、规划和申报工作;指导、协调保税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
(十五)负责国内经济交流与协作,推动外溢型经济发展;负责对口支援、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以及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机楼(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十七)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建设全市党政机关信息网络、基础信息库等信息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工作,协调推进全市电子政务流程优化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责任。
(十八)承担渔业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
(十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承办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促进深圳市各项贸易正常平稳运行的监管机构,内设秘书处、行政处、政策法规处等10个部门。
2019年2月1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经济、工业、外经贸、商业、保税区、信息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经济、工业、外经贸、商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有关行业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按规定负责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经济、工业、外经贸、商业、保税区、信息化相关业务资金和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四)统筹协调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并监督实施,按分工负责产业用地管理;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制造业和传统产业;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负责相关领域内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指导农业现代化建设;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畜牧业相关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农业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兽医制度;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承担海洋经济、渔业管理职责。承担统筹协调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市建设工作;负责渔业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渔港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指导港澳流动渔民的管理协调,并与港澳有关部门建立联系。
(七)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会展业管理。
(八)组织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和改革;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清洁生产以及农业、工业、商业的能源节约和节能监察工作。
(九)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的责任;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盐业、药品流通管理。
(十)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和管理服务贸易工作,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规定办理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事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十一)指导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按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统筹、规划和申报工作;指导、协调保税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
(十五)负责国内经济交流与协作,推动外溢型经济发展;负责对口支援、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以及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机楼(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十七)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建设全市党政机关信息网络、基础信息库等信息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工作,协调推进全市电子政务流程优化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责任。
(十八)承担渔业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
(十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承办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