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043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二)拟订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含燃气行业)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 [[ 房地产 ]] 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的行政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提出住房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发展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拆迁和 [[ 房屋拆迁 ]] 纠纷仲裁工作。
(四)监督全市 [[ 建筑业 ]] 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勘察设计 ]] 咨询单位对资质标准的执行并负责其资质审核审批工作。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 [[ 行业 ]] 改革发展。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指导全市发展散装水泥和 [[ 商品混凝土 ]] 的工作。
(七)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 [[ 人居环境 ]] 的改善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程 [[ 质量 ]] 、 [[ 安全生产 ]]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指导监督工程检测、城建档案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对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燃气使用许可的审查、审批发证及年审工作;负责对燃气 [[ 设计 ]] 、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和安全生产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牵头或参与城镇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 [[ 标准 ]] 的制定和调整;负责编制实施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发证和管理。
(十)指导全市工 业 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和附建式[[ 人 员上岗培训、发证和管理 防工程]]建设工作 。
(十 一 ) 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建设行业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指导 全市工业与民用 建 筑的抗震 设 防 行业职 工 作 队伍的培训 和 附 [[继续教育]];负责强制性 建 式人防工 设标准、规范和规 程 建设工作 的贯彻执行 。
(十 一 二 ) 制订建设行 管理属下事 业 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建设行业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指导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单位 。
(十 二 三 )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 管 理属下 部门交办的其他 事 业单位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