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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管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二)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市市政园林局有关燃气行业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和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五)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农村改水管理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实施管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四)负责制定本级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专项资金和环境卫生系统、爱国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拟订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与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担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
(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绿化带、隔音设施等)的保洁标准,对落实保洁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的审批许可。
(七)负责制定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大型设备和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更新补充;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燃气行业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的职责。
(八)负责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
(九)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依据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方案,经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点位设置使用权拍卖;负责临时性户外宣传品的审核管理;负责对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
(车辆、船舶)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
(十)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驻穗各单位;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厕工作;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灾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承办广州市创建文明城市相关事宜。
(十二)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二)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市市政园林局有关燃气行业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和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五)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农村改水管理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实施管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四)负责制定本级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专项资金和环境卫生系统、爱国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拟订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与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担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
(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绿化带、隔音设施等)的保洁标准,对落实保洁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的审批许可。
(七)负责制定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大型设备和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更新补充;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燃气行业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的职责。
(八)负责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
(九)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依据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方案,经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点位设置使用权拍卖;负责临时性户外宣传品的审核管理;负责对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
(车辆、船舶)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
(十)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驻穗各单位;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厕工作;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灾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承办广州市创建文明城市相关事宜。
(十二)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