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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增加 4 位元組, 4 年前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 [[ 航道 ]] 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 [[ 技术 ]] 、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 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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