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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無編輯摘要
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海南行政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被撤销。
1978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恢复重建 <ref>[http://www.hi.jcy.gov.cn/M101/view/436382/00510101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简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07-11</ref> 。
1988年5月在中共海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成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筹备领导小组。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中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ref>[http://www.hainan.gov.cn/hainan/gfl/200112/de6cd5e48711434eb1e8b246a55e9f9c.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0-07-22</ref>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时,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