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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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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1.研究制订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承办有关地方性工商行政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依法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开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2.主管各类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确认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负责市属工商企业和部、省属及其他来甬设立企业的登记发照。

3.主管和办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登记注册、核发证照,依法监督其生产经营业务活动。

4.主管城乡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合伙、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5.依法监督管理农贸市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期货市场和文化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参与论证、规划全市市场布局,开展各类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

6.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投机倒把、陆上走私贩私、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7.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8.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查处注册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认定或推荐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9.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制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指导广告业发展。

10.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商标协会、广告协会、工商学会的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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