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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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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
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职责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 [[ 军队 ]][[ 离退休 ]] 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 [[ 医疗保障 ]] 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 [[ 政策 ]] ,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 [[ 服务 ]] 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 [[ 社会 ]] 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 [[ 药品 ]] 、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 [[ 行为 ]] 。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 [[ 信息化建设 ]] ,组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