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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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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一)根据 [1] 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工作的 [[ 法律 ]] 、 [[ 法规 ]] 、规章,监督、检查我市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地方规章并组织实施;承担我市的地震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工作。
(二)组织制定我市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 [[ 防震减灾 ]] 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制定本地区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我市地震趋势意见;建设和管理我市地震监测站、群测群防网点和地震 [[ 信息 ]] 系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 [[ 环境 ]] 。
(四)承担市政府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拟定破坏性地震 [[ 应急预案 ]] 、综合防御措施并检查监督落实;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五)管理重要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 [[ 标准 ]] ;参加重点建设工程抗震 [[ 设计 ]] 的会审;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以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审查;负责城镇、 [[ 经济开发区 ]] 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 [[ 安全 ]] 性评价工作和任务登记;负责重要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认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的防灾工作。
(七)推进地震 [[ 科技 ]] 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 [[ 科学技术 ]] 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地震科技工作交流。
(八)开展防震减灾宣传 [[ 教育 ]] 工作,普及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 [[ 意识 ]] 。
(九)指导各市、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十)承担市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