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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根据 [[ 中共中央 ]] 、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ref>[http://www.huaxia.com/gd/csdh/bj.html 北京简介 ],华夏经纬</ref>。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负责本市 [[ 宗教 ]] 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 [[ 民族 ]] 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共同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ref>[http://mzzjj.xm.gov.cn/zwgk/zcfg/201911/t20191115_240026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2010-08-30</ref>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3.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 [[ 职责 ]] 。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 [[ 宗教 ]] 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北京地区民族、宗教情况,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 [[ 政策 ]] 建议。
(四)参与拟订本市少数民族 [[ 经济 ]] 、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和 [[ 清真食品 ]]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承担对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
(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 [[ 信仰 ]] 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指导本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举办 [[ 宗教院校 ]] ;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 [[ 突发事件 ]] ;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