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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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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审计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地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全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设。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及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审计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旗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政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决算。
5.市所属国有企业、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团职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直各部门、旗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旗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旗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各站干部管理权限协管旗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地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全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设。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及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审计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旗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政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决算。
5.市所属国有企业、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团职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直各部门、旗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旗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旗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各站干部管理权限协管旗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