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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是2018年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及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监督实施相关规程标准。
(四)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六)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八)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指导县(市)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九)负责全市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准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八)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煤矿行业准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管理执行全市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本市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及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监督实施相关规程标准。
(四)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六)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八)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指导县(市)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九)负责全市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准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八)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煤矿行业准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管理执行全市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本市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