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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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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是为预防和治理 [[ 水土流失 ]]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 [[ 灾害 ]] ,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 [[ 水土资源 ]]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 [[ 可持续发展 ]]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 [[ 自然 ]] 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 因地制宜 ]] 、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 [[ 国民经济 ]] 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 家在 务院]] 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 地方各级人民 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 水土保持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全 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 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 水土保持 工作 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 [[ 人民政府 ]]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 [[ 教育 ]] 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 [[ 意识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 [[ 科学技术 ]] 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 [[ 单位 ]] 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 [[ 社会 ]] 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 [[ 奖励 ]]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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