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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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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票据诈骗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hkpic.crntt.com/upload/201310/26/102824180.jpg 原图链接][http://hk.crntt.com/crn-webapp/touch/detail.jsp?coluid=7&docid=102824175 来自 中国评论通讯社 的图片]]]
==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 [[ 行为 ]] 。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 刑事责任 ]] 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 [[ 策划 ]] 、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ref>[https://www.sohu.com/a/118559142_465514 中国究竟有多少金融机构?] ,搜狐,2016-11-09</ref>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 [[ 经济 ]] 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 [[ 金融机构 ]] 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 [[ 金融 ]] 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