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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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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非法集資'''<br><img src="http://pic.bankofchina.com/aboutboc/ab3/201905/W020190507563541933480.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boc.cn/big5/aboutboc/BCP/201905/t20190505_15202163.html 圖片來自boc]</small>
|}
'''非法集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的行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参看==
*[[邓斌]]
*[[吴英]]
*[[龐茲騙局]]
*[[永基非法集资案]]
*[[广东恩平金融风波]]
==投资人权益==
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發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ref>{{cite web |title=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url=http://www.csrc.gov.cn/shanxi/xxfw/gfxwj/201505/t20150504_276133.htm |website=[[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autho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年7月13日)|date=2015-05-04}}</re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及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赃款,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但在实际操作中,早期有些判决将非法集资款定义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但是2010年之后发生的一些案例,如[[东方创投]]、[[e租宝]]等,也相应的将追缴赃款部分退给了投资人。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14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center>'''非法集資'''<br><img src="http://pic.bankofchina.com/aboutboc/ab3/201905/W020190507563541933480.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boc.cn/big5/aboutboc/BCP/201905/t20190505_15202163.html 圖片來自boc]</small>
|}
'''非法集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的行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参看==
*[[邓斌]]
*[[吴英]]
*[[龐茲騙局]]
*[[永基非法集资案]]
*[[广东恩平金融风波]]
==投资人权益==
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發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ref>{{cite web |title=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url=http://www.csrc.gov.cn/shanxi/xxfw/gfxwj/201505/t20150504_276133.htm |website=[[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autho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年7月13日)|date=2015-05-04}}</re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及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赃款,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但在实际操作中,早期有些判决将非法集资款定义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但是2010年之后发生的一些案例,如[[东方创投]]、[[e租宝]]等,也相应的将追缴赃款部分退给了投资人。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14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