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404
次編輯
變更
自治会院区
,'''自治会院区'''(拉丁语:Abbatia territorialis)是[[罗马]][[天主教]]地区教会的一种形式 。
一般而言隐修院院长对于其管辖的修院拥有领导权,但大都仅限于修院的围墙内部,或者是立誓服从的修会会士。然而自治会院区院长则是拥有修院邻近地区所组成的自治会院区的信徒及堂区的管理权,如同主教对于其所辖教区拥有的管理权威般。
基督教是世界主要宗教之一。公元1世纪产生于亚洲西部地区,奉耶稣为救世主<ref>[https://www.sohu.com/a/302619360_100134946 耶稣基督 - 基督教各派信奉的救世主,后被不信的人钉在十字架上],搜狐,2019-03-20</ref>。公元4世纪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ref>[https://www.sohu.com/a/446899449_120956298 从耶路撒冷再到尼西亚——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的坎坷之路] ,搜狐,2021-01-26</ref>。
==简介==
在实务上的部分而言,就是由修院提供附近的信众灵性上的服务,像是早期在异地传教时有时会以修院为中心建立的教会团体。修院的[[教堂]]可供信徒参与[[宗教]]仪式,而有神职身份的会士们也可充任辖下堂区的本堂神父。修院院长虽然在圣秩三阶中只有[[司铎]]品(神父)的身份,但在《[[天主教]]法典》规定下依然拥有相同于教区主教的管理阶级。因此自治会院区院长除了不能如主教准许修士接受圣秩圣事成为执事或神父外,对于自治会院区内的教务能作到的和教区主教差不多,包括对不从属他辖下修院但是从属自治会院区的神职人员的管辖。
如同其他修院团体,自治会院区院长是由修院成员中按会内制度选出的,但是他们必须经由教宗同意才能就职,如同一名主教要经由教宗认同才能被按立。
在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后,教会的核心逐渐放在各地[[教区]]及[[主教]]的圣统体系上。许多自治会院区被取消,并以新的教区取代,或是原属于自治会区的辖区被转移到既有的教区名下。今日只有部分在欧洲以及一个在朝鲜的自治会院区被保留。
==参考文献==
[[Category:200 宗教總論]]
一般而言隐修院院长对于其管辖的修院拥有领导权,但大都仅限于修院的围墙内部,或者是立誓服从的修会会士。然而自治会院区院长则是拥有修院邻近地区所组成的自治会院区的信徒及堂区的管理权,如同主教对于其所辖教区拥有的管理权威般。
基督教是世界主要宗教之一。公元1世纪产生于亚洲西部地区,奉耶稣为救世主<ref>[https://www.sohu.com/a/302619360_100134946 耶稣基督 - 基督教各派信奉的救世主,后被不信的人钉在十字架上],搜狐,2019-03-20</ref>。公元4世纪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ref>[https://www.sohu.com/a/446899449_120956298 从耶路撒冷再到尼西亚——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的坎坷之路] ,搜狐,2021-01-26</ref>。
==简介==
在实务上的部分而言,就是由修院提供附近的信众灵性上的服务,像是早期在异地传教时有时会以修院为中心建立的教会团体。修院的[[教堂]]可供信徒参与[[宗教]]仪式,而有神职身份的会士们也可充任辖下堂区的本堂神父。修院院长虽然在圣秩三阶中只有[[司铎]]品(神父)的身份,但在《[[天主教]]法典》规定下依然拥有相同于教区主教的管理阶级。因此自治会院区院长除了不能如主教准许修士接受圣秩圣事成为执事或神父外,对于自治会院区内的教务能作到的和教区主教差不多,包括对不从属他辖下修院但是从属自治会院区的神职人员的管辖。
如同其他修院团体,自治会院区院长是由修院成员中按会内制度选出的,但是他们必须经由教宗同意才能就职,如同一名主教要经由教宗认同才能被按立。
在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后,教会的核心逐渐放在各地[[教区]]及[[主教]]的圣统体系上。许多自治会院区被取消,并以新的教区取代,或是原属于自治会区的辖区被转移到既有的教区名下。今日只有部分在欧洲以及一个在朝鲜的自治会院区被保留。
==参考文献==
[[Category:200 宗教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