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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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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erson
| 姓名 = 中国企业家协会
| 圖像 = [[File:中国企业家协会.jpg|缩略图|居中|[http://pic12.photophoto.cn/20090818/0007019866786314_b.jpg 原图链接]]]}}
 中国[[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3月,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全国性经济类型的 [[ 社会团体 ]] 。协会拥有会员企业50余万家,全国直属企业会员单位4500家。
=建设宗旨=
协会宗旨是“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主要职责是 [[ 维权 ]] 、自律和服务。二十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从服务内容到组织体系,都发生了相应变化。从推动我国企业管理现代化为主要服务内容,逐步转为既坚持原有服务内容和主要功能,又同时承担了中国雇主组织代表的职能,参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工作,并且代表[[中国]]雇主组织参加国际劳工大会,成为三方代表(政府、雇主、工会)的成员之一。目前,协会的服务内容更广,服务面更宽,更需要创新服务。
=网络体系=
目前,共有全国性行业协会28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44家,中心城市企业协会260多家,已经形成全国企联系统工作网络体系。
第五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 [[ 三方机制 ]] ”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 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全国总工会 ]] 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 开展与国外、 [[ 境外企业家 ]] 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雇主)服务。
 
==会 员==
第十四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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