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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徒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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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徒步协会'''(无锡运动网徒步协会),是一个 [[ 登山 ]] 徒步爱好者自愿结成 [[ 社会组织 ]] 。
==总 则==
第一条 本 [[ 团体 ]] 的名称:无锡市徒步运动协会
第二条 无锡市徒步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由登山徒步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的 [[ 社会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479687521_100145635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搜狐,2021-07-26</ref>。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 [[ 法律 ]] 、 [[ 法规 ]] 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实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团结登山徒步运动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徒步活动和竞赛,为普及无锡市的全民健身运动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的业务 [[ 指导 ]]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 无锡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制定本运动 [[ 项目 ]] 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合理的计划运动;
(二) 协助市体育局和有关单位宣传全民 [[ 健身 ]] ,大力宣传我市徒步运动<ref>[https://www.sohu.com/a/130713769_640193 徒步运动讲究7个技巧,打开正确的徒步方式] ,搜狐,2017-03-28 </ref>的发展;
(三) 在无锡市打造一个国际性的“环蠡湖”徒步赛事;
(四) 开展地区交往和 [[ 技术 ]] 交流,加强省内外各个城市组织联系;
(五) 定期组织群众性徒步活动和赛事;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 必须 ]] 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户外 [[ 运动 ]]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自愿并积极地支持本会工作的 [[ 社会 ]] 各界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 [[ 工作 ]]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 代表 ]]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 [[ 工作 ]] 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 秘书 ]] 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 特殊 ]]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 [[ 秘书 ]] 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