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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碳化硅陶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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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碳化硅陶瓷行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1月26日,是 [[ 山东省 ]][[ 潍坊 ]] 地区从事碳化硅陶瓷制品、粉体及相关配套产品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介绍==
潍坊市坊子区碳化硅陶瓷行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1月26日,是山东省潍坊地区从事碳化硅 [[ 陶瓷 ]] 制品、粉体及相关配套产品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 [[ 法律 ]] [[ 法规 ]] 及各项政策的指导下,发挥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1、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 [[ 规划 ]] ,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2、牵头制订本行业的有关 [[ 章程 ]] 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3、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 [[ 研究 ]] ,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4、参与本行业各类 [[ 标准 ]] 的制、修订工作,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
5、搞好行业 [[ 信息 ]] 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6、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 [[ 质量 ]] 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7、协助组织参加国内外有关展览会,做好 [[ 市场 ]] 宣传。
8、组织行业专业 [[ 技能 ]] 教育和技术交流工作;协助企业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9、引导行业内企业在出口、引进先进技术、申报 [[ 专利 ]] 、申请资金支持等方面促进合作与交流活动。
10、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和 [[ 市场 ]] 信息,组织交流活动。
11、创办行业网站和刊物,对 [[ 行业 ]] 进行宣传推广。
12、开展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协会章程==
潍坊市坊子区碳化硅陶瓷行业协会 [[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从事碳化硅陶瓷制品、碳化硅粉体产业及相关精细陶瓷产品的生产、 [[ 销售 ]] 及其他企业、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
协会的所有会员,不分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及隶属关系。依照章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 [[ 法律 ]] 、法规及各项政策的指引下,发挥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 [[ 机关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 [[ 发展 ]] 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二、牵头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 [[ 研究 ]] ,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做好行业 [[ 统计 ]] 工作。
五、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好 [[ 标准 ]] 的贯彻实施。
六、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七、牵头组织统一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形成统一的 [[ 市场 ]] 宣传团队。
八、组织行业专业技能 [[ 教育 ]] 和技术交流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九、引导行业内企业在出口、引进先进技术、申报专利、申请资金支持等方面促进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 [[ 市场 ]] 信息,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交流活动。
十一、创办行业网站和刊物,统一宣传推广。收集、整理本行业的行业 [[ 资料 ]] 、信息,统一在国内外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十二、开展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二、有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 [[ 营业执照 ]] 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四、协会可聘请在行业中或地方政府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
五、具有专长的 [[ 技术 ]] 人员,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办理有关入会手续,由协会 [[ 理事会 ]] 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和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有权参与协会管理;?
四、优先享受在 [[ 生产技术 ]] 、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咨询服务或各种帮助和指导。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按规定参加协会 [[ 组织 ]] 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提供管理经验、统计资料和市场信息及工作建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员重大事情及变动(企业名称更改、厂址变迁及企业 [[ 法人 ]] 更换等)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及协会发的其它有关证件,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会员应积极主动交纳会费, [[ 如果 ]] 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或虽然参加了协会组织的活动,但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经规劝仍不纠正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或进行不利于行业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协会的 [[ 工作 ]] 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 讨论 ]] 并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 [[ 日常 ]] 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根据本协会的具体情况,理事会由9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常务理事6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由副理事长提议或三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临时 [[ 理事会 ]] 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 ]] 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 [[ 特殊 ]] 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 计划 ]]
二、协调各会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协会为行业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
三、协会 [[ 秘书 ]] 处的办公费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开支;
四、为实现本协会宗旨和完成协会任务而开展的活动支出;
五、编辑、 [[ 出版 ]] 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六、其它正当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财务由秘书处制定制度、并负责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 原因 ]]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通讯方式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 指导 ]]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 国家 ]]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以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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