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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无人机分会'''为推进 [[ 无人机 ]] 产业发展,开拓无人机军民融合,行业化,工业化,民用化,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 [[ 合作 ]] ,推动产业集群,构建产业生态,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在2017 年 3月 20 年3月20 日成立的“无人机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 于 2019年 11月 2 于2019年11月2 日批复成立“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无人机分会”。
==宗旨==
服务无人机 [[ 行业 ]] ,引领产业转型发展。
==使命==
构建政、企、产、学、研、行业应用 [[ 服务 ]] 平台。
==价值==
智库, [[ 桥梁 ]] ,平台。
==工作职能==
整合优质资源,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建设和完善行业技术 [[ 标准 ]] 和人才培养标准;积极为会员单位开展全方位服务,开展相关领域关键技术培训,制定团体标准,并将进行贯标和质量诚信建设与评价,推动无人机产业集群,构建无人机产业生态;组织开展对本行业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提供分析数据基础,为行业的规划发展提供参考依据;研究、解读与本行业有关的各项国家 [[ 政策 ]] 法规、民航法规,调查了解行业情况,向政府部门和会员提供建议和咨询;为地方政府进行无人机产业集群顶层设计,行业应用场景整合封装;为企业、科研、院校单位进行行业和产业咨询及 [[ 品牌 ]] 建设,技术交流咨询等;全面助推无人机产业的发展、腾飞。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 [[ 名称 ]] 是: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无人机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行业社团组织、大专院校、研究设计院所和在本 [[ 行业 ]] 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应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完善行业规范,进行行业自律,为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和机床再制造行业的振兴,为促进循环经济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促进 [[ 社会 ]] 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 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行业经济运行、 [[ 企业 ]] 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 [[ 行业 ]] 和企业的意见、要求及建议;
(二)收集、 [[ 整理 ]] 、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行业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为政府、企业、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革、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 [[ 项目 ]] 招标提供意见;
(三)参与制定、修订与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相关的国家 [[ 标准 ]]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收集和反馈装备维改后的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受政府委托参加装备维修与改造后的质量检查,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参与行业质量监督 [[ 管理 ]] 工作;促进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及机床再制造行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 [[ 工艺 ]] 、新材料和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接受委托,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科技项目的协调与服务;开展闲置设备调剂,为盘活企业设备资产服务;
(六) [[ 组织 ]] 机床再制造的企事业、大专院校开展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加快机床再制造产业化进程;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及竞赛、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推荐参评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 [[ 科技 ]] 与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与国外对口行业组织的交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本行业国内与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九)举办各种 [[ 培训 ]] 及研讨活动,帮助提高会员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十)组织编写本行业技术、经济和 [[ 经营管理 ]] 等方面的资料和专着,编辑出版有关装备维修与改造方面的有关刊物;
(十一)根据授权承担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十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 [[ 行业 ]] “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三)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 [[ 团体 ]] 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 [[ 章程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 行业 ]] 、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 [[ 章程 ]]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 [[ 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六) [[ 积极 ]]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 [[ 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 代表 ]]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 理事会 ]]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 [[ 代表 ]] 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 [[ 开展 ]] 工作;
(九)制定内部 [[ 管理 ]] 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行业 [[ 社团 ]] 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实行轮值制,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轮值理事长五名,副事长若干名和 [[ 秘书 ]] 长一名。
(一)轮值理事长实行等额选举,当选的五名轮值理事长依次每人担任理事长一年;
(二)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由 [[ 理事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各机构 [[ 开展 ]] 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机构设置及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常务(专职)副理事长 [[ 领导 ]] 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二)分支机构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或中机维协)字样。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在协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下在本专业 [[ 范围 ]] 内开展工作。本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三)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4、决定办事机构、 [[ 代表 ]] 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 [[ 制度 ]] ,提交理事会审定;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 [[ 内容 ]] 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 会计 ]]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 [[ 审计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 保险 ]]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 [[ 章程 ]]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 原因 ]]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 指导 ]]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 [[ 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 代表 ]] 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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