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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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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97年12月28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245号,法定代表人为徐增增。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组织业务洽谈,信息交流。

==协会宗旨==

上海市女企业家协会始建于1997年11月,是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女企业家组织,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拥有会员186名,会员来自于不同所有制企业,集聚了上海市工商、金融、等各行业杰出的女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优秀的女企业经营者和杰出的创业女带头人。 上海市女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女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

==协会简介==

上海市女企业家协会设有日常办事机构。

协会始终以满足女企业家的要求作为工作重点,注重搭建“五个平台”,即:“会员之家”的服务平台;资源共享的协作平台;与时俱进的学习平台;展现风采的宣传平台;促进国际经济交流的发展平台。九年来,协会积极组织国内、国际多种交流,参与中国女企业家的各项活动。会员们以“立足本职,服务社会”宗旨,在各自的岗位上作出了成绩,为企业和是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

协会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对外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的经济交流合作,对内进一步加强与广大女企业家的联系于沟通,不短创新协会工作,为迎接全球化新经济的挑战而努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女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FEMALE ENTERPRISERS ASSOCIATION(缩写SF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各行业中的女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研究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现代化。依法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起到政府和女企业家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国际经济交流,展现国际现代化大都市的风采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并接受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业务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接受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咨询服务;

(二)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和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

(三)依法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经营管理交流,加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组织业务洽谈、信息交流、女企业家联谊。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本市各种性质企业的女企业家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女经营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 会员之间相互帮助和协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

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成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由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在秘书长领导下的专职人员,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得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收、使用自主、捐赠得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得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

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

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3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获奖荣誉编辑 播报

2021年3月1日,全国妇联表彰为“全国巾帼文明岗”。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6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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