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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举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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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举重协会'''(英文全称Chinese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简称CWA),由 民政部登记管理, [[ 国家体育总局 ]] 为业务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f>[https://www.sohu.com/a/442817565_120924233 民法典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搜狐,2021-01-06 </ref>的群众体育组织。中国举重协会是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是中国 [[ 奥林匹克 ]] 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举重组织及国际举重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该协会自成立以来,和各国之间交往日益频繁,多次组织运动员参加世界性比赛和组织国际邀请赛。
中国举重协会 于1956年在 [[ 北京 ]] 成立。
==建设宗旨==
中国举重协会宗旨是团结全国举重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为发展举董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普及举重投动,指导发展销举重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7提高举重运动技术水平,攀登 [[ 世界 ]] 体育高峰;增进同各国宏和地区举重运动员的 [[ 友谊 ]] ,加强与国际举重联合会和亚洲举重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
==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举重项目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 [[ 计划 ]] 、规划和裁判法,实施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 [[ 组织 ]] 、指导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器材的研制和开发,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参加和组织国际比赛等。
==理事成员==
[[ 主席 ]] : 马文广
副主席:周进强、薛炼、沈志刚、吕铁杭、
 
中国举重协会
 
中国举重协会
袁虹、李克敏、赵晓春、杨国庆、孙光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举重协会”,简称“中国举协”。 [[ 英文 ]] 全称为“CHINA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W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群众体育组织,是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 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国际举联认可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举重组织及国际举重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和国家 [[ 政策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举重工作者、运动员和举重爱好者及力量健身积极分子,推广普及力量运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增添大众精神活力,为发展举重事业和力量健身运动发挥积极作用。全面指导发展全国举重运动和力量健身,服务社会主义精神和物质文明<ref>[https://www.sohu.com/a/478010918_400344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搜狐,2021-07-17 </ref>建设,提高举重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增进同各国家和地区举重运动员的交流和友谊,加强与国际举重联合会和 [[ 亚洲 ]] 举重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国家体育总局 ]]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 [[ 政策 ]] 法规以及国际、亚洲举重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举重项目和力量运动的发展,其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举重和力量运动,推动群众性举重和力量运动的开展,通过 [[ 组织 ]] 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举重和力量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举重运动水平。
(二)研究、拟定举重项目和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 [[ 举重 ]] 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 [[ 竞赛 ]] ,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往,增进与国家和地区举重协会的交流和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举重竞赛和 [[ 训练 ]] 工作,加强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举重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 [[ 教练员 ]]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举重项目和力量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 [[ 运动员 ]] ;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际举重比赛。
(七)负责举重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 [[ 训练 ]] 、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举重的科医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
(九)对全国各类举重的培训活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十)开展全民力量 [[ 健身 ]] 运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本团体可接纳各省、 [[ 自治区 ]]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举重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举重事业发展,爱好举重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 [[ 团体 ]] 的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 [[ 社团 ]] 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举重运动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委会 [[ 讨论 ]] 通过。
(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本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 [[ 范围 ]] 内举行的举重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本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举重协会,同时该举重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获得本团体 [[ 服务 ]] 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 维护 ]] 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上报年度工作 [[ 计划 ]] 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暂不收取)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或个人会员如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本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严重违反本团体 [[ 章程 ]] 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 [[ 组织 ]] 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 [[ 产生 ]]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领导人;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是会员 [[ 代表 ]] 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 [[ 主席 ]] 、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经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确定协会 [[ 工作 ]] 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 [[ 领导 ]] 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 [[ 管理 ]] 制度;
(八) 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本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 [[ 秘书 ]] 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举重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社团 [[ 领导 ]] 职务时可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 [[ 代表 ]] 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 [[ 开展 ]] 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 [[ 事业 ]] 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自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上报经批准后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自行审定聘请国内外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执委和本团体协会 [[ 基金 ]] 特邀副主任。本团体聘请特邀副主席或其他名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由本团体向所挂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国(境)外人员在本团体内任职从严掌握,逐级报批。
第五章 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
第三十条 本 [[ 团体 ]] 设1位主席、若干位副主席、1位秘书长、若干位副秘书长、若干位执委和1位司库,司库由副主席兼任,特邀职务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一条 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负责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意见报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暂不收取);
(二)捐赠;
(三)国家拨款和 [[ 政府 ]] 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暂不收取)。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 [[ 事业 ]]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 [[ 机关 ]] 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 保险 ]]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委员会
(一) 教练委员会;
(二) [[ 裁判 ]] 委员会;
(三)科研医务委员会;
(四)反兴奋剂工作委员会;
(五) [[ 纪律 ]] 委员会;
(六) [[ 新闻 ]] 与宣传委员会;
(七)全民力量健身运动发展委员会;
(八) [[ 青少年 ]] 儿童发展委员会;
(九)市场开发委员会;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经执委会通过 [[ 产生 ]]
第八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 [[ 知识产权 ]] 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未经本团体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及团体会员举办竞赛、 [[ 培训 ]] 、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发布权归本团体所有。
第九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级比赛实行管理。
(一)全国各级正式 [[ 比赛 ]] 、国际举联、亚举联委托本团体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国家级和涉外举重活动由本团体直接管理。
(二)会员团体之间的比赛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和活动,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须向本团体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 [[ 管理 ]]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 指导 ]]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 [[ 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团体。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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