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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子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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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子学会'''始建于1960年, 是我区电子信息 [[ 科学技术 ]] 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学会概况==
多年来,在 [[ 中国电子学会 ]] 、区科协、区民政厅、原区电子工业局、区信息产业局等单位的领导下迅速发展,不断壮大。现学会下设“生产技术、广播电视、电子产品可靠性与质量管理、电子机械、计算机工程与应用”等五个专业委员会和“组织、科普和学术”三个工作委员会<ref>[https://www.sohu.com/a/444511407_160920 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流程,收藏] ,搜狐,2021-01-14</ref>,拥有会员1415人,学会会员遍及区内电子、通讯、 [[ 广播 ]] 、电视、机械、化工、航空航天等多个行业,以及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贯彻:“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促进我区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我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宗旨,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挥理事会的领导作用和各级学会的积极性,团结组织广大会员和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深化学会改革,加强组织建设,适应市场机制,开拓进取,励精图治,充分发挥人才荟萃的优势,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继续教育<ref>[https://www.sohu.com/a/249561914_414933 新时代继续教育的历史使命 ],搜狐,2018-08-23 </ref>、 [[ 技术 ]] 培训、决策和技术咨询以及技术展览;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科技标准;接受委托评审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审定和评估电子信息科技成果;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依法兴办科技实体。”等多项业务,投身到我区信息产业的发展建设当中,为我区电子信息科技事业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广西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 英文 ]] 译名为GuangXi Instiute of Electronics 简称
第二条 广西电子学会是广西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促进我区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我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广西电子学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区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区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简称区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电子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秘书处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简称区信息产业局),接受其领导。
第五条 广西电子学会办公地点:南宁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内。
第二章 业务 [[ 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
二、 开展 [[ 继续教育 ]] 和技术培训
三、 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 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五、 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 [[ 技术 ]] 展览;
六、 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科技 [[ 标准 ]]
七、 接受委托评审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审定和评估电子信息 [[ 科技 ]] 成果;
八、 发展会员,健全组织;
九、 培养、 [[ 发现 ]] 和举荐人才;
十、 依法兴办科技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学会 [[ 章程 ]] ,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符合会员条件的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的类别与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会士: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 [[ 成绩 ]] 卓着,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高级会员。
2、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 [[ 工程师 ]]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显着,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3、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干部。
二、 单位会员:凡承认学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 [[ 生产 ]] 、教学、使用和管理等公司企业和单位。
三、 担任学会理事会理事两届以上,有较高学术威望,对学会 [[ 建设 ]] 有较大贡献的年长会员,有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优先或优惠得到学会 [[ 出版 ]] 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三、 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四、 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 交流学术 [[ 资料 ]] ,沟通学术信息;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与接纳
一、 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填写《学会会员申请表》,寄送学会办公室,经理事会批准并发给《学会会员证》后即为会员。
二、 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一名高级会员或会士 [[ 介绍 ]] ,填写《中国电子学会高级会员申请表》,由学会办公室报送中国电子学会总部,经总部高级会员评定工作委员会评议通过,即为高级会员。
三、 会士:由一名会士提名,并由提名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四名会士对其进行评议,提名和评议的材料寄送中国电子学会总部,经中国电子学会会士评定 [[ 工作 ]] 委员会评议通过即为会士。
四、 单位会员:由拟参加单位向学会 [[ 办公室 ]] 提出申请,填写《广西电子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寄送学会办公室,经理事会批准后即为学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起会籍自然消失。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过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是:学会会员中学风好,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或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电子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家。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三、 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四、 选举 [[ 理事 ]] ,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 领导 ]] 学会工作。理事会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的职责: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制定学会的工作 [[ 计划 ]] 和检查执行情况;
四、 领导所属机构的开展工作;
五、 总结学会工作向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组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名单;
第十七条 [[ 理事会 ]] 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至二年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日常重大 [[ 问题 ]] 也可以由正副理事长组成的理事长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 [[ 会议 ]] ,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根据学科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分会,为本学会学科性分会,主要开展各学科的学术活动。在业务上受本学会的指导,其办事机构受专业学会委员会和挂靠部门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 秘书 ]] 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 在我区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2/3代表表决通过,报区科协审查并经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 [[ 特殊 ]] 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区科协审查并由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科协审查经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 [[ 会议 ]]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 [[ 工作 ]] 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 [[ 管理 ]]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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