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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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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简称:山西文促会)于2011年8月18日在太原成立,成为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第20个地方组织。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是由热爱中华文化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该会隶属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接受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及山西省文化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成立意义==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山西省大力实施文化强省战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要看到,山西省文化发展与文化资源大省的地位还不相称,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够,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全省上下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独特优势和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山西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走出一条具有山西特色的文化发展新路子。

2011年至2015年间,山西文促会将在历史文化、生态文化、体育文化、影视动漫作品、舞台艺术、文学作品等方面推出一批重点策划项目,10多个项目已进入前期运作阶段。 山西文促会是省政协主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文化组织,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山西特色文化为宗旨,以促进文化发展和提升山西形象为己任,突出三晋特色,为加快山西文化改革发展步伐,实现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历史性跨越做出积极贡献。

山西文促会会员有289人。山西文促会正在推进的项目有,明清晋商文化产业创新规划工程、华夏关公文化规划建设思路、云邱山休闲养生文化专项建设规划、山西体育文化博物馆筹建及产业开发工程、“穿越五千年”三晋影视互动及产业开发工程等14项重点项目。

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五大文化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促进三晋文化发展大繁荣、大发展的重点任务、主攻方向和路径选择,精心策划一批标志性文化项目,重点打造坚实的文化投融资平台,率先先行先试,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奋力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崭新局面,全力为全省文化创作、文化开发、文化交流搭好平台,为建设文化强省做出贡献。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山西文促会)是由热爱中华文化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英文译名为Shanxi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英文缩写为SCCPS。

第二条 山西文促会的宗旨是: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山西特色文化为根本,以提升山西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为目标,动员和整合社会文化资源,深入挖掘三晋文化主题内涵,努力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和大发展;组织并推动主要面向港澳台地区及华人社会的中华文化传播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及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合作;为建设山西文化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隶属政协山西省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接受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及山西省文化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西文促会的业务范围是:

1.立足山西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红色文化资源、民间文化资源和生态文化资源,借助一流创意、现代科技和资本市场,努力开发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文化产业项目,促进培育特色鲜明的文化产业集群,推动打造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的大制作;

2.大力宣传山西中华文化遗产及当代优秀文化成果,评选表彰在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围绕“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组织策划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会文化活动;

4.开展相关咨询与培训业务,创办体现山西民俗风情的特色刊物,举办旨在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高端论坛、会展节庆等活动;

5.积极开展文化扶贫和文化惠民活动;

6.以中华文化为纽带,以三晋文化为特色,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拓展省际和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企业家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审议通过本会付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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