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變更

前往: 導覽搜尋

道德風險

增加 8,181 位元組, 2 年前
無編輯摘要
**例如:沒有健康保險,有些人可能由於費用太高或生的病不嚴重而放棄醫藥治療。
**健康保險變得可利用後,有些人可能要求保險提供人支付沒必要發生的醫藥治療費用,即在有醫療保險的情況下,消費者就醫時所面對的價格降低了,因此消費者的醫療需求會增加。
===保險業的道德風險問題===
*民眾投保是為了降低未來可能面臨的風險,而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機制是透過大數法則將風險分散於保戶,等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再給付保險金,不過保險公司通常無法完全評估被保人的風險因子,而這種資訊不對稱就會產生「逆選擇」。
*壽險業者表示,投保時雖會詢問民眾體況、辦理體檢等方式來調查被保人狀況,但最瞭解體況的往往是被保人本身,如被保人刻意隱瞞體況不佳,保險公司可能因資訊不對稱導致評估核保時產生誤差,進而造成保險公司低估風險而蒙受損失。
*而因資訊不對稱造成保險逆選擇也會衍生道德風險問題,亦即當被保人成功核保後,認為既然已有保險就忽略對財產及身體的維護。
*逆選擇可能造成某些保單大幅增加理賠金額,業者通常是以調漲保費因應,但可能就會讓健康的人不想續保,而風險愈高的人愈想投保,反而讓狀況更加惡化。 <ref name="經濟日報">{{cite web |url=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229/6095797 | title= 保險小百科/保險逆選擇 有道德風險 | language=zh | date=2022-02-14 | publisher=經濟日報| author=記者陳芝瑄| accessdate=2022-09-22}}
https://images1.epochhk.com/pictures/188348/GettyImages-806924788@1200x1200.jpg
https://hk.epochtimes.com/news/2021-02-26/87158764
===道德風險由哪一方承擔較理想===
*一般來說,經濟學告訴我們,每一個經濟個體在面對慾望無窮,而資源有限時,他∕她必須考慮自己的成本,做最有效率的選擇,以追求最大的效用(或利益)。
*因為成本由自己負擔,而利益由自己享用,因此每一個理性的個人一定會尋找成本最小的方式,來達到自己最大的利益。
*在實際的社會行為中,我們看到有很多時候,成本發生在一方,但是利益卻由另外一方所享有; 比方說,員工努力的工作(努力的成本由員工承擔),但是員工努力成果中主要的部分卻是被企業所享有,我們稱前者為代理人(agent),後者為主理人(principal)。
*因為努力工作的成本由員工承擔,而成果主要由公司享有,因此只要有機會,員工就會設法「摸魚」,此即所謂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道德危險的產生主要在於,很多時候由於老闆並不知道員工是否有努力工作,但是員工卻很清楚自己是否努力上班,也就是此處出現了所謂「訊息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的問題。
*身為主理人的企業當然不希望員工上班摸魚,所以一個最容易的方法,就是老闆或管理人員對於員工加以監督,如此老闆可以藉此得知員工是否努力工作,所以員工摸魚的情況就可以大幅改善,企業的效率也可以提高。
*契約中加誘因,解決道德危險--很多時候,企業或老闆對於員工並不容易監督,所以員工多多少少都會出現摸魚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為監督成本太高,讓企業很難去監督員工是否努力工作。
*比方說,許多拉保險或是跑外務的業務員,他們整天在外面跑業務,企業如何去監督他們是否有努力工作呢?這時候,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契約中,就必須增加一些誘因,其中又以財務誘因為主。
*比方說,企業可以與業務員約定,「沒有底薪,但是如果拉到保險,可以拿到30%的佣金。」在此種契約及誘因下,保險業務員就會努力的去拉保險,因為如果他想摸魚去看電影的話,那他注定將沒有薪水可領。但是也有業務員會擔心,如果很努力但是卻仍然拉不到保險,那不是會被餓死嗎?也就是說,此時業務員面對的風險會太大,因此,雙方的契約可以改成:「每月底薪2萬元,拉到保險的佣金為20%。」
*從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到,雙方因為雇佣契約,產生了代理問題,因為訊息不對稱而可能出現道德危險,此時雙方應該訂定一個良好的契約,約定未來如何處分各種成果(不論是好的或是不好的)。
*因為契約很難訂得很完善,因此如何在契約中增加誘因,讓雙方可以得到更好的效果,包括增加努力工作的誘因等,這就是契約理論所要探討的主題。
*政策透明、一致,做出最佳決策--政府與民眾(企業)的關係也是屬於主理人與代理人的關係。
*基本上來說,民眾(企業)是主理人,他們每次選舉時,必須選出他們想要的政府,然後政府提供各種政策來帶給民眾福祉,所以政府是代理人。但是,在各種政策方面,政府明顯的要比民眾更多更為專業,所以這裡出現了訊息不對稱的問題;
*同時政府人員也可能出現道德危險的問題,嚴重的包括貪污,較輕的則有政策買票等。
*如果行政院代表政府的話,那麼立法院就應該代表民眾來監督政府,但是不幸的是,我們的立法院水準如何,相信國人自有公評,本文不願在此多所批評。
*如果就政府本身而言,其實它可以做很多事情,來減輕其與民眾出現訊息不對稱,同時,政府可以儘量避免出現道德危險的問題,讓民眾(或企業)面對的風險可以減輕,從而得以做出最佳的決策。
*首先政府的決策過程及政策本身一定要「透明化」,讓民眾(或企業)知道政策的內容,如此可以直接減少政府和民眾之間的訊息差異,這對於民眾(或企業)而言絕對是有必要的。
*政府的政策一定要有「一致性」,包括政府改朝換代的前後,政策應該一致;另外,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政策也應該一致。
*比方說兩年前,台北市柯市長上台後,立即拿出所謂的五大弊案,其中尤其是對於大巨蛋的處理方式,這些政策與前朝政府的政策可以說是完全背道而馳的。
*結果現在台北市政府深陷大巨蛋的泥淖不說,由於企業對於台北市政府的不信任,使得最近台北市推出的BOT案,幾乎掛零,這是前後任政府政策不一致的最壞案例。
*政策可鬆可緊,要具可預測性--另外一個嚴重的案例,是1994年德國拜耳公司要在投資500億台幣在台中縣建廠,中央政府一頭熱,努力把拜耳請過來,但是地方政府卻堅決反對,最終1998年拜耳宣布終止投資計畫。
*因為中央政府無法說服地方政府採取一致的行動,讓外資無法再相信政府有能力解決外資的問題,使得拜耳案之後,台灣幾乎再也沒有大型的外人來台投資。
*政府的政策一定要具有「可預測性」。也就是說,政府的政策可以鬆,也可以緊,但是一定必須要很確定,因為如此民眾與企業才可以依政府的政策來做自己最佳的決策。
*比方說外資來台投資,他們要知道政府的環保標準是高是低,但是此一標準是確定的,他們就可以依此一標準決定是否要來投資。
*如果政府的政策模擬兩可,或是根本有明顯的政治力介入,那麼企業投資更將是無所適從。
*比如說前不久,美僑商會和歐僑商會發出聯合聲明,針對政府部門政治力介入許多投資案,讓外資的投資行為受阻表達關切。
*其中政府對於中嘉案的干預,就是一個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如果政府的政策有透明性,可以增加民眾(或企業)對於政策的了解,從而減少政府和民眾訊息不對稱的問題;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政策有一致性和可預測性,將可大幅減少民眾(或企業)決策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也比較可以避免政府的道德危險。 <ref name="遠見電子報">{{cite web |url=https://www.gvm.com.tw/article/22333 | title= 三大策略,避免政府道德危險 | language=zh | date=2016-10-28 | publisher=遠見電子報| author=林祖嘉 | accessdate=2022-09-22}}</ref>
 
==參考來源==
{{Reflist}}
6,509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