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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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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园林学会'''学会挂靠单位为北京市园林局。学会设置有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和《北京园林》编辑部,根据业务活动情况下设园林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园林植物专业委员会、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委员会、园林绿化养护专业委员会、风景名胜区专业委员会、园林管理专业委员会。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7个,个人会员1130人。学会名誉理事长孟兆祯,理事长张树林,副理事长张启翔、强健,秘书长邓其胜。
北京园林学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北京地区园林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园林传统,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的园林科学技术,紧密配合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学会人才和科技优势,针对北京城市园林建设,在科技方面起桥梁作用,为把首都建设成为生态健全、景观优美、国际一流的园林城市而努力服务。
北京园林学会学科领域为城市园林及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建设,大地景观规划。主要包括园林历史和艺术理论,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工程、园林植物、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
学会具体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成果鉴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编辑专刊和科普宣传活动。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园林学会。
第二条 北京园林学会由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原北京林学院园林系)、中国科学院北京植物所植物园、北京市园林局等单位于一九六四年联合发起成立。是北京地区园林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北京园林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经北京市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北京地区园林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园林传统、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的园林科学技术,紧密配合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学会人才和科技优势,针对北京城市园林建设,在科技方面起桥梁作用,为把首都建设成为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园林城市而努力开拓。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指导。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北京市园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学科领域为单体城市园林及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建设,大地景观规划。主要包括园林历史和艺术理论,、园林规划及设计、园林工程、园林植物、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开展以下活动:
1、 积极开展本地区园林学术交流活动。
2、 大力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3、 积极参与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重要项目决策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推广、技术职称资格评定。
4、 开展对青少年园林科技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 开展继续教育,更新和扩充知识领域,举办各种类型培训讲座、进修班,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6、 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内各省市和国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友好来往。
7、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8、 编辑出版“北京园林”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团体会员
(1)凡北京地区与园林专业有关的,并具有一定数量园林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团体(包括区、县单位)经申请, 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2、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 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园林科技工作者;
(3)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
(4) 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实践活动,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工人技师;
(5)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从事园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手续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办公室负责颁发给统一的会员证书;
(四) 会员入会须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
1、 团体会员入会:具备团体会员条件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过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2、 个人会员入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经二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委托组织委员会审批。凡批准为本会会员者,同时又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团体会员
1、参与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4、可要求本会组织专家给予技术咨询、论证评议等;
5、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办培训等。
(二)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报告;
3、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2、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数额由本会统一规定)。
(二)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积极参加科普咨询活动;
4、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北京园林学会证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证)
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籍或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