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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意制作行业协会'''(Shanghai Creative Prod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SCPIA),成立于2014年7月10日,经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民政局批准,并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的本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上海市创意制作行业协会(Shanghai Creative Prod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SCPIA),成立于2014年7月10日,经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民政局批准,并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的本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上海市从事文化艺术类、传媒类、设计类、软件服务类、休闲生活类等相关企业秉着自主自愿原则组建而成。本会受政府委托实行自律管理及行业相关服务,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凡经工商部门批准,承认《上海市创意制作行业协会章程》,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本行业企业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均可成为上海市创意制作行业协会会员 。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行业国际交流和合作、保障行业内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及社会之间的联系,致力于通过教育和实践促进创意行业发展。
==行业概况==
创意制作是指运用电脑软件、摄影摄像、3D技术和艺术手段对环境、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进行设计、展示,是宣传展示的新兴行业。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地增长和社会不断发展,进一步开拓文化产业新的发展空间是我国的发展目标,也预示着创意制作行业的发展机遇,至今同类创意制作行业企业在我国近30000家左右,其中龙头企业有10家左右,员工绝大部分毕业于艺术类、设计类专业。这个行业也成为我国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业务范畴==
制订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调、并做好行业服务工作,依法维护行业和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承接各地创意制作 申报的代理;组织进行行业的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与国(境)内外相关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参与市政府有关创意制作发展、改革以及与创意制作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开展创意制作行业统计调查、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经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准入资格的初审工作;协助政府对在本市举办的各类创意制作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发展会员并定期举行协会会员会议;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开展咨询、中介服务,编辑出版会讯、会报、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组织架构==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日常会议及工作由秘书处安排处理,由5个常驻部门执行办公,分别是:办公室、财务部、法律部、培训部、信息部。
==协会网站说明==
上海市创意制作行业协会网站于2014年9月28日开通,既是履行行业职能的一个窗口,更是整合行业资源,协助创意制作同行业企业发展信息源网站。该网站主要分为:协会简介、新闻中心、会员专区、法律服务、职业资格、合作伙伴、企业资质、联系我们以及会员中心等行业信息、自助平台。上海市创意制作行业协会网站制作目标是整合业内外以及国内外优势信息资源,构建一个权威、专业的行业信息服务与资源共享平台。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创意制作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Creative Prod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是 SCPIA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从事创意制作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行业国际交流和合作,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上海创意制作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制订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调,并做好行业服务工作,依法维护行业和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承接各地创意制作申报的代理;
(三)组织进行行业的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与国(境)内外相关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
(五)参与市政府有关创意制作发展、改革以及与创意制作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六)开展创意制作行业统计调查、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经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准入资格的初审工作;
(七)协助政府对在本市举办的各类创意制作实行行业管理;
(八)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发展会员并定期举行协会会员会议;
(十一)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开展咨询、中介服务,编辑出版会讯、会报、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
(十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评估、招商、统计、出版刊物,承办相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
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