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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在市政府合作交流 [[ 办公室 ]] 和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于2016年10月19日,是由天津市从事招商引资 [[ 事业 ]] 的招商主体以及与招商引资相关并热心招商的企事业单位、 [[ 企业家]]<ref>[https://www.sohu.com/na/416218878_120825379 如何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搜狐,2020-09-03</ref>、律师、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133余家。
==业务范围==
(一)搞好宣传工作。宣传天津,宣传滨海新区、自贸区等投资环境,有关 [[ 政策 ]] ,为优化天津的投资环境出谋献策,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举办培训讲座。举办招商引资、区域 [[ 经济 ]] 合作、提升招商引资质量等方面的培训讲座;开展招商引资<ref>[https://www.sohu.com/a/416908124_678947 招商引资的主要方式和方法],搜狐,2020-09-07 </ref>工作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专项活动。
(三)搭建招商引资工作平台。为会员单位策划制定招商目录,推介天津区县招商项目,帮助会员搭建信息资源共享的招商引资服务平台,联系并组织各地相关企业到津参观考察投资项目,为外地企业投资天津提供 [[ 信息 ]] 咨询服务。
(四)开展以商招商活动。鼓励会员企业内部横向 [[ 合作 ]] 共同投资,引资和投资并举,发挥会员企业开展以商招商的作用。
(五)开展联合招商活动。联合各区招商主管部门、外省市驻津机构、 [[ 团体 ]] 开展联合招商工作,加强招商协作和信息交流。
(六)参与推介、展览活动。配合市、区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及投资 [[ 企业 ]] 参加各类招商引资推介会、展览展示,项目推广等活动。
(七)建立促进会网站和内部 [[ 交流 ]] 刊物。介绍天津投资环境和重点项目,反映外地企业在津投资发展动态,会员企业开展招商活动情况和企业投资及经营特色等方面情况。
(八)加强与外省市有关机构、团体合作,支持天津企业走出去,开拓全国市场 [[ 创业 ]] 发展。
(九)加强会员企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 开展 ]] 会员联谊活动,交流经验。
(十)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招商工作任务。
==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以商招商。发挥招商引资促进会连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探索研究招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化,为天津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是在市委、市政府的 [[ 领导 ]] 下,全市各单位,主动适应新常态、抢抓新机遇,积极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实效的大好形势下成立的。目的在于团结动员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以解决社会力量招商分散、整体合力差的 [[ 问题 ]] ,成立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已成为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
==商会章程(节选)==
英文缩写:TIPA
第二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是由天津市从事招商引资 [[ 事业 ]] 的招商主体以及与招商引资相关并热心招商的企事业单位、企业家、 [[ 律师 ]] 、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以商招商。发挥招商引资促进会连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探索研究招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化,为天津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社团登记机关是 [[ 天津市民政局 ]]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住所:天津市 [[ 西青区 ]] 。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按照《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 [[ 组织 ]] 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 [[ 纪律 ]] ,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搞好宣传工作。宣传天津,宣传 [[ 滨海新区 ]] 、自贸区等投资环境,有关政策,为优化天津的投资环境出谋献策,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举办培训讲座。举办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提升招商引资质量等方面的 [[ 培训 ]] 讲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专项活动。
(三)搭建招商引资工作平台。为会员单位策划制定招商目录,推介天津区县招商项目,帮助会员搭建信息资源共享的招商引资服务平台,联系并组织各地相关企业到津参观考察投资项目,为外地企业投资天津提供 [[ 信息 ]] 咨询服务。
(四)开展以商招商活动。 [[ 鼓励 ]] 会员企业内部横向合作共同投资,引资和投资并举,发挥会员企业开展以商招商的作用。
(五)开展联合招商活动。联合各区招商主管部门、外省市驻津机构、团体开展联合招商工作,加强招商协作和 [[ 信息 ]] 交流。
(六)参与推介、展览活动。配合市、区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及投资企业参加各类招商引资推介会、展览展示, [[ 项目 ]] 推广等活动。
(七)建立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网站和内部交流刊物。介绍天津投资环境和重点 [[ 项目 ]] ,反映外地企业在津投资发展动态、会员企业开展招商活动情况和企业投资及经营特色等。
(八)加强与外省市有关机构、团体 [[ 合作 ]] ,支持天津企业走出去,开拓全国市场创业发展。
(九)加强会员企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会员联谊活动,交流 [[ 经验 ]] 。
(十)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招商工作任务。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招商引资促进会的 [[ 章程 ]] ,遵守招商引资促进会的规章制度;
(2)有加入招商引资促进会的志愿,自愿交纳会费,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活动,热心为会员 [[ 服务 ]] ;
(3)自觉遵章守法、按章纳税;
(二)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 [[ 营业执照 ]]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2)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热心参与招商引资促进会 [[ 组织 ]] 的招商引资活动,承担招商引资促进会委托的工作;
(4)按期交纳会费;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入会申请表》、《个人入会申请表》交招商引资促进会秘书处。
(二) [[ 理事会 ]] 议讨论后,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入会,并发文公布。
(三)自愿缴纳会费,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招商引资 ]] 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的相关活动;
(四)对招商引资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二)维护招商引资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招商引资促进会交办的 [[ 工作 ]] ;
(四)按时交纳会费;
(六)支持和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的活动;
(七) [[ 自觉 ]] 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 [[ 代表 ]] 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招商引资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 [[ 法律法规 ]] 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招商引资促进会的 [[ 职务 ]] 、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