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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以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和各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各科技园区为主要会员,具有独立 [[ 法人 ]] 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的工作指导,是我市民营科技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本着“团结全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推动民营科技企业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为我市 [[ 社会主义 ]] 现代化<ref>[https://www.sohu.com/a/589511516_120892702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 ,搜狐,2022-10-01 </ref>建设作出贡献”的宗旨,努力办成一个能为民营科技企业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行业协会,成为民营科技 [[ 企业 ]] 之家。
==主要服务内容==
1. 提供 [[ 科技 ]] 政策法规和科技信息咨询;
2. 向 [[ 政府 ]] 有关部门反映民营科技企业的要求;
3. 协助申报科技 [[ 项目 ]] 立项、成果鉴定和奖励;
4. 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5. 协助办理临时因公出国(境)政审;
6. 协助申报 [[ 技术 ]] 职称和提供人事管理服务等;
7. 开展科技 [[ 信息 ]] 交流与研讨、组织培训学习和相关论坛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相关科技中介 [[ 服务 ]] 机构,其它科技类社会团体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 [[ 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537573118_121124529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f>、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员工,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推动民营科技型产业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为我市 [[ 社会主义 ]] 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 [[ 广东 ]] 省广州市下塘西路37号七楼(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 法律法规 ]] 教育,引导民营科技型企业依法经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职业修养和现代文明新风;
(二) 协助政府做好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 [[ 管理 ]] 指导工作,使本会成为民营科技型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加强民营科技型 [[ 企业 ]] 之间的联系;
(四) 组织会员进行经验交流、 [[ 学术 ]] 讨论、信息通报、法律咨询、项目招标等有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各项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核准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它科技类 [[ 社会团体 ]] 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已被认定为省、市民营科技型企业,或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或虽未获得上述认定,但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具有大专以上 [[ 学历 ]] 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30%以上,科技开发费用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四)具有较好的 [[ 经营管理 ]] 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具备第(一)、(二)、(四)款条件的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它科技类社会团体。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二) 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1)先由本会办事机构受理和初审,然后逐级呈送本会秘书长、会长审批;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六) 按时参加本会 [[ 组织 ]] 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3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 秘书 ]] 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 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 ]] 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 [[ 产生 ]] ,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任期为三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日常 [[ 事务 ]] 。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