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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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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监察委员会'''是由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 [[ 龙岩市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福建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1日,时任龙岩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深化监察体制 [[ 改革 ]] 试点工作小组第一副组长林兴禄和时任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李成荣共同为龙岩市监察委员会揭牌。龙岩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圆满完成。
现任中共龙岩市委常委、龙岩市纪委书记,龙岩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余学斌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 [[ 中央纪委 ]] 和省纪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ref>[https://www.sohu.com/a/424235956_120735632 党风建设的重要意义],搜狐,2020-10-13 </ref>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工作机关、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县(市、区)党委、纪委,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党工委等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 [[ 检举 ]] 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 [[ 章程 ]] 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国家监委和省监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 [[ 法律 ]] ,依法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 [[ 政策 ]] 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修改全市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参与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 [[ 领导 ]] 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管企业、市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九)完成市委和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事任免==
2020年1月7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 会议 ]] 选举余学斌为龙岩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 [[ 机关 ]] 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渠道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 [[ 系统 ]] 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 [[ 网络 ]] 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 [[ 公务员]]<ref>[https://www.sohu.com/a/411706284_129961 什么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搜狐,2020-08-06 </ref>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 [[ 材料 ]] ,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 [[ 规定 ]] 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 [[ 法律法规 ]] 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复查复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 [[ 行政机关 ]] 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 [[ 国务院 ]] 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纪检申诉===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 [[ 检查 ]] 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 [[ 工作 ]]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 [[ 结论 ]] 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内设机构==
龙岩市纪委、市监委内设17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17个内设部门为: [[ 办公室 ]] 、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九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此外,龙岩市纪委还有2个直属 [[ 事业单位 ]] ,即龙岩市纪检监察警示教育中心、龙岩市纪检监察信息技术中心。
龙岩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24个,其中纪工委3个、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16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5个,覆盖130个市级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现派驻全覆盖。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 [[ 党中央 ]] 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 [[ 调查 ]] 、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 改革 ]] 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 国有企业 ]] 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 医疗卫生 ]]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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