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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ref>[http://news.sohu.com/a/201906887_120078003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决定] ,搜狐,2017-11-02 </ref> ,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主要职责==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ref>[https://www.sohu.com/a/611513136_121201849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搜狐,2022-11-29 </ref> 和反腐败斗争。
(2)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或其他重要、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