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共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大連市紀委、中共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中共大連市委紀律檢查機關,具有維護黨紀、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1]等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領導陳世海:中共大連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並提名為市監委主任候選人
歷史沿革
文革前
1949年12月13日,經黨中央和東北局批准,旅大區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成立。
書記:郭述申
副書記:胡忠海
委員:張志誠、劉南生、康敏莊、李沐英(女)、裴濟華(裴華夏)、郭欽、王玄(女)
1952年10月,經東北局批准,實行常務委員會負責制。
書記:呂健東
副書記:左友文
常務委員:呂健東、左友文、胡忠海、裴華夏、呂錫元、於青峰、張曉生
1954年11月,經東北局批准,常務委員會進行調整。
書記:胡忠海
第一副書記:左友文
第二副書記:項軍
第三副書記:張曉生
常委:胡忠海、左友文、項軍、張曉生、於青峰、沙諾、陳平、於子明
1955年3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成立中央和地方的各級監察委員會。10月31日,中共中央批准當年5月20日—6月8日召開的中共旅大市黨員代表會議選舉的13名委員和2名候補委員組成旅大市監察委員會。
書記:胡忠海
第一副書記:左友文
第二副書記:楊希萍
第三副書記:張曉生
常委:胡忠海、左友文、楊希萍、張曉生、陳平
1959年7月5日,中共旅大市第二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17名委員組成中共旅大市委監察委員會。7月10日,市委監察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一書記:傅忠海
第二書記:楊希萍
副書記:於亮、於青峰
常委:傅忠海、楊希萍、於亮、於青峰、沙諾、孫振芳、張曉生
1964年11月12日,中共旅大市第三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19名委員組成中共旅大市委監察委員會。11月16日,市委監察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書記:楊希萍
副書記:於亮、李梅(女)
常委:楊希萍、於亮、李梅(女)、寒波(女)、葛亮、宋厚亭、杜玉友
1966年5月,市委監委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衝擊,1967年3月停止工作。
文革後
1979年3月20日,中共旅大市五屆一次全會選舉41名委員組成中共旅大市委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記:白清江
副書記:高誠、張樹權、安宇、宋傑、高鴻羽、張廣信、辛冶、榮蟠侖
常委:白清江、高誠、張樹權、安宇、宋傑、高鴻羽、張廣信、辛冶(女)、榮蟠侖、郭欠恆、白琳(女)、方炎軍(女)、沙諾、呂景雲、張化封、於青峰、王天昌、孫樹岳、陸志堅、李金譜、劉華西
1983年3月28日,市委召開的五屆七次擴大會議宣布,將中共大連市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改名為中共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並調整了市紀委領導班子。
書記:畢錫楨
副書記:張曉生、趙學聰、周業智
常委:畢錫楨、張曉生、趙學聰、周業智、郝維楨、姜守信、鄭仁智、常文進。
1985年7月15日,中共大連市第六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33名委員組成中共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7月20日,中共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書記:於桂榮(女)
副書記:趙學聰、周業智
常委:於桂榮(女)、趙學聰、周業智、郝維楨、姜守信、於傳源、張承恩。
1990年5月16日,中共大連市第七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27名委員組成中共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5月20日,中共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書記:於桂榮(女)
副書記:馬育文、張承恩
常務委員:於桂榮(女)、馬育文、張承恩、於傳源、姚家凱、林久平
第八屆
1995年6月20日,中共大連市第八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29人為中共大連市第八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6月24日,中共大連市第八屆紀委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書記:王希智
副書記:張承恩、婁玉華(女)、林久平
常委:王希智、張承恩、婁玉華(女)、林久平、張治亮、宋德福、胡志民、王星航、吳廣有
第九屆
2001年5月31日,中共大連市第九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33人為中共大連市第九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6月3日,中共大連市第九屆紀委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書記:王會全
副書記:王業濱、王星航、宋德福
常委:王會全、王業濱、王星航、宋德福、胡志民、王明安、叢培敏、王海燕(女)、於永利
第十屆
2006年6月26日,中共大連市第十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43人為中共大連市第十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6月25日,中共大連市第十屆紀委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書記:里景瑞
副書記:董呈發、王明安、王海燕(女)
常委:里景瑞、董呈發、王明安、王海燕(女)、胡志民、叢培敏、劉文柱、安文盛(錫伯族)、王志峰
十一屆
2011年7月13日,中共大連市第十一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43人為中共大連市第十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7月16日,中共大連市第十一屆紀委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書記:劉愛軍
副書記:徐從琪、王明安、王海燕(女)
常務委員:劉愛軍、徐從琪、王明安、王海燕(女)、王傑文、安文盛(錫伯族)、王志峰、劉錫昂、高飛(女)
十二屆
2016年11月15日,中共大連市第十二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47人為中共大連市第十二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11月17日,中共大連市第十二屆紀委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書記:郝宏軍(2019年12月) 、楊宇新(2020年1月) 、陳世海(2021年6月)
副書記:李爾恭、高飛(女)、於國喜
常務委員:郝宏軍、李爾恭、高飛(女)、於國喜、趙玉琨、李新濤、裘孝鎖、姜述俊、陳艷(女)、李巍、於文峰
主要職責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市直機關各部門、各區市縣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2]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負責管轄單位的案件指導、協調。
四、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區市縣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其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做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市黨風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有關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定黨內有關法規。
八、調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區、市、縣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和撤銷本級和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市委直屬機關、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各區市縣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系統機構設置、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的建設管理工作;審核、考察各區市縣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協助市委組織部考核區市縣和市直單位紀委書記(紀檢組長);負責市直單位紀委(紀檢組)副書記(副組長)考核任免;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民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本機關內幹部、工人的人事管理。
十、負責綜合分析全市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的情況,提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意見,履行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責,對全市糾風專項治理和行業作風建設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督促協調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省紀委、監察廳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參考文獻
- ↑ 反腐敗永無止境,搜狐,2022-01-21
- ↑ 成為一名黨員的標準是什麼?,搜狐,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