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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就業制度是為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職業提供勞動和工作單位的制度。
釋義
為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職業提供勞動和工作單位的制度。
背景
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我國的就業制度和就業機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改變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逐步過渡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就業。實行國家促進就業、市場調節就業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市場就業新機制。[1]
歷史
在西方國家,資本主義生產需要補充或增加勞動力,勞動者為生活所迫也需要就業,這就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通常採用無組織的和有組織的兩種僱工方式:前者由僱主派人招工,或工人登門求職方式直接進行;後者有由僱主的同業公會舉辦,由僱主與雇員合辦,由工會或慈善團體舉辦,或由以營利為目的私人舉辦等方式。最早成立官辦職業介紹所的是英國,創辦於1880年。英國政府1905年頒布了《勞工失業條例》,規定失業救濟委員會有權設立職業介紹所;1909年通過《勞動介紹辦法》,規定職業介紹所由商務部管轄;1916年成立勞工部後,這一工作轉交給了勞工部。美國最早成立的是1890年俄亥俄州職業介紹所;1918年聯邦政府勞工部成立職業介紹所;1933年頒布《聯邦職業介紹法》;到1937年,各州才都通過法律,先後成立職業介紹所。 在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後,1918年頒布了關於取消私營勞動介紹所、設立國家勞動介紹所的法令。1922年《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規定,錄用職工必須經過勞動介紹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首先對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公職人員,在接管時採取全部包下來的政策。對遺留下來的大批失業工人和失業知識分子,採取逐步幫助就業和給予未就業者適當救濟的辦法。為此,1950年和1951年政務院發出有關勞動就業的指示;1952年又發布《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規定了促進勞動就業的方針政策。到1956年,失業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到1958年底,中國消滅了失業現象。但自60年代以來,隨着人口的增長,新勞動力逐年增加就業人數,雖然不少,但還滿足不了需要,所以又產生了城鎮一些高、初中畢業生待業的問題。 自70年代末期以來,隨着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們的勞動就業制度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與勞動者相互選擇的市場機制正在逐步形成.我國勞動就業制度50年來的變遷,是整個國民經濟體制變遷的必然產物——市場化的勞動就業制度的形成。 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干決定》,確定採取在政府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大力發展自負盈虧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和按照國民經濟的需要適當發展城鎮勞動者個體經濟,從改善所有制結構方面來增加勞動就業崗位。還要求在發展技術裝備先進、勞動生產率高的企業和部門的同時,儘可能地多發展勞動密集型的行業和商業、服務業,以改善國民經濟部門結構和技術結構,吸收較多的勞動力就業。還提出積極舉辦勞動服務公司,負責對待業人員進行組織、培訓、介紹職業等工作。[2]
參考來源
- ↑ 新勞動爭議解釋(一)|勞動爭議訴訟立案要注意的一些問題網易訂閱
- ↑ 勞動就業與就業促進制度 愛問知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