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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網絡行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03月19日,註冊地位於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81號院2號樓二層208房間,法定代表人[1]為屈平。

經營範圍

包括1、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互聯網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北京地區互聯網經營者的自我管理和監督。2、組織會員之間開展安全經驗的交流,規範行業競爭,提高各會員的服務內容和水平,提高各會員的競爭層次,從而引導整個行業進入良好的競爭氛圍。3、開展諮詢。

基本內容

北京網絡行業協會是北京市公安局直接指導下,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的社會團體組織。主要宗旨是:在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積極宣傳黨和政府有關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聯絡、組織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工作的各方面人士,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改善和加強全市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管理,為全市IT企事業單位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繫與溝通,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促進和推進全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工作的健康發展。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網絡安全管理部門和互聯網用戶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管理機關加強和規範信息網絡安全保護工作的管理,推進開展行業自律,實現維護首都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目標;實現為會員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保障信息的社會化和產業化的順利發展,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目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網絡行業協會

英譯名為

第二條 北京網絡行業協會由北京地區的ISP、ICP、IDC,從事信息網絡安全技術服務以及產品研究開發、生產製造的企事業單位,信息網絡重點保護單位和使用單 位,上網服務場所等網絡行業單位自願發起組成,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2]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網絡安全管理部門和互聯網用戶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管理機關加強和規範信息網 絡安全保護工作的管理,推進開展行業自律,實現維護首都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目標;實現為會員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保障信息的社會化 和產業化的順利發展,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目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北京展覽館賓館公寓樓2號樓5305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互聯網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北京地區互聯網經營者的自我管理和監督;

(二)依法維護會員利益、維護信息網絡安全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信息網絡使用單位和管理人員以及用戶的合法權益,着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經營環境和秩序;

(三)組織會員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民間交流和國際交流,開拓視野、吸取經驗,引導網絡行業展開良好的競爭發展;

(四) 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監督,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調節會員之間的糾紛,對本行業的經營秩序進行自律監督管理;

(五)開展諮詢服務,論證,評審以及為計算機犯罪證據的認證,鑑別提供技術支持,為政府管理部門提供決策諮詢;

(六)積極反映行業訴求,在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原則下,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向政府提出有關本行業的建設性意見,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宏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七) 組織開展信息網絡安全及相關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能培訓、崗位培訓和考核、執業資格認證,提高信息網絡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

(八) 協助政府信息網絡安全管理部門宣傳貫徹、監督落實國家及職能部門有關信息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信息網絡用戶的安全意識和安全保護水平;

(九) 協助政府信息網絡安全管理部門加強信息網絡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控,評估網絡安全等級,鑑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技術成果,推介計算機及網絡安全產品,維護本市信息網絡安全運行;

(十) 創辦北京網絡行業協會網站及會刊,推廣普及法律法規知識、網絡安全知識,活躍信息交流;

(十一)積極開展有關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各類組織;

(四)從事計算機網絡信息安全技術服務、產品研究開發、生產製造的企事業單位,信息網絡重點保護單位和使用單位、上網服務場所等網絡行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或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當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七)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或牌。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大會三十日前應將大會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三十日內, 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管理機關備案,如有變更事項,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 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用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視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採用聘任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建議召開理事會;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國內在業界有一定影響力,有較高的管理水平或學術造詣的領導幹部、專家、學者,擔任協會的顧問、名譽會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贊助

(六)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本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有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 28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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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