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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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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票,通稱"發票"。商品交易中,由銷貨單位填制給購買者據以提貨和付款的書面證 明。發貨票是購銷雙方確認商品交易完成,表明商品所有權轉移,憑以結算貨款,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原始憑證。[1]
也是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 應納稅款、實行稅務監督的原始資料。此外,在為社會提供勞務和服務的非商品流轉業務中據以收付款的書面憑證,一般也稱為發貨票。發貨票與稅收有着十分密切的聯繫。實現交易的發貨票表明銷貨企業收入的實現和納稅義務的發生。[2]
發貨票分類
各級稅務機關是統一發貨票的管理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貨票,均應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統一發貨票分為發貨票和收款收據兩類。發貨票用於產品、商品銷售,收款收據用於勞務、服務等業務收入。
式樣:發貨票的式樣:甲種發貨票由縣以上企業或市縣企事業主管部門自行設計,標明監印機關名稱,經市、縣稅務機關核准,發給准印證,到指定印刷廠印刷使用,不套印稅務機關印章;對用量小,不便自行印製發貨票的國合企事業單位,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使用乙種發貨票。
印製標準
印製各種發貨票,要在以下幾方面統一:(一)各種發貨票都要在右上角分別標明所屬票種的甲、乙、丙字樣;(二)都要有字頭和順序號;(三)一律採用複寫式。
一切印刷企業和單位,沒有稅務機關核准證明,不得自行印製出售或承印發貨票。
發貨票管理辦法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擬訂的《天津市發貨票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稅務機關是發貨票的管理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各企業、事業主管部門應把發貨票管理作為加強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貨票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可根據《天津市發貨票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具體規定,以便實施。
本辦法執行後,原市人民委員會一九六三年頒發的《天津市發貨票管理暫行辦法》相應廢止。以前其他規定與此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此辦法執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違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境內出售產品、商品,從事加工、修理、交通運輸、建築安裝、勞務、服務、代理購銷及其他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開立天津市發貨票。
第三條 稅務機關是發貨票的管理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各企業、事業主管部門應把發貨票管理作為加強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貨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天津市發貨票分為統一發貨票和自印發貨票兩類。統一發貨票由天津市稅務局印製,並套印「天津市稅務局發貨票專用章」;自印發貨票由使用單位自行設計,經稅務機關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廠印製,並套印「天津市稅務局發貨票監印章」。
第五條 統一發貨票分為以下四種:
(一)普通統一發貨票;
(二)臨時經營專用統一發貨票;
(三)限金額、限行業統一發貨票;
(四)代扣稅款專用發貨票。
第六條 凡是財會制度比較健全的國營、集體企業和有經營性業務的事業單位,均可根據需要,申請自印發貨票。
自印發貨票必須裝訂成本,印有發貨票字樣、單位名稱、字軌號碼、大寫金額等。發貨票所印的單位名稱必須與所蓋圖章相符,否則無效。如基層單位自印發貨票有困難的,可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七條 申請購用統一發貨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憑稅務登記證到稅務機關領填「領用發貨票申請書」,經批准後,領取「發貨票領用簿」,憑以購買統一發貨票。
自印發貨票的單位,在自印前應到稅務機關領填「自印發貨票申請書」,並附發貨票樣張兩份,經批准後,持稅務機關的「自印發貨票介紹信」到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第八條 凡經稅務機關審定認可的專業性憑證,不納入發貨票管理範圍,可按各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使用發貨票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發貨票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發貨票的購買(印製)、領發、使用、保管和繳銷工作。年度終了要對發貨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並於次年第一季度內,將檢查結果和發現問題報告稅務機關。
(二)發貨票必須按順序號碼使用,要各聯複寫,字跡清楚,不得省略、塗改、挖補、銷毀。作廢的發貨票,必須把原有各聯附在存根聯上備查,已用發貨票的存根,至少保存七年,到期需銷毀時,應報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稅務機關備案。
(三)單位歇業時,應對結存的空白髮貨票作為正式憑證進行清理。使用統一發貨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連同「發貨票領用簿」向稅務機關繳銷;使用自印發貨票的單位應列具清單報稅務機關監督銷毀。
第十條 承印發貨票的印刷廠必須經稅務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私自印刷、銷售發貨票。經稅務機關批准的印刷廠,必須憑稅務機關的「自印發貨票介紹信」承印,否則不准印製。
第十一條 發貨票嚴禁轉讓、轉借、買賣、偽造、代他人開立、弄虛作假和丟失。
第十二條 一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和個體工商業戶,在本市境內購買產品、商品,委託加工、修理、接受勞務、服務等,付款時必須索取套印「天津市稅務局發貨票專用章」或「天津市稅務局發貨票監印章」的發貨票,或者稅務機關審定認可的專業性憑證。任何單位不得以「白條」或未經稅務機關審定認可的憑證付款入帳。
本市單位到外地採購(包括函、電購)產品、商品及委託外地企業在當地加工修理,所開出的外地發貨票,可作為入帳憑證。
外地單位派員攜帶貨樣推銷商品,與本市單位簽訂購銷合同(協議),由外地發貨並隨貨開來的外地發貨票,承認有效。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稅務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罰款處理。被處理者如有異議,可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
對利用發貨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對使用發貨票的違法行為,任何人均有權揭發檢舉。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應對檢舉人給予適當獎勵,並為其保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虛開發貨票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觸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