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縣令並非都是七品官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縣尉官職介紹 |
古代縣令並非都是七品官「官分九品」源自盛行於魏晉南北朝時期主要的選官制度「九品中正制」。魏、晉時期,從第一品到第九品,共分九等。不過,歷史上各朝代的具體劃分略有差異,北魏時期共分為三十等。隋及元、明、清等朝代則分為九品十八級。古代的知縣確實大多官列正七品,但歷史上不少朝代都有「例外」。因為古代京城所在的縣叫「赤縣」,在「赤縣」做知縣,品秩從優。隋煬帝時,京城所在的大興(萬年)和長安,東都所在的洛陽和河南,四縣的縣令都被封為正五品。[1]
金朝中都所在的宛平和大興,知縣都是從六品。元世祖忽必烈統一中國,各縣按人口多少劃分等級,江北六千戶以上和江淮以南三萬戶以上,都劃作「上縣」。「上縣」的知縣都是從六品。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後,開始按經濟發展狀況區分各縣等級,每年徵收田賦滿十萬石的縣稱為「上縣」,知縣也是從六品。清代,全國共有一千多個縣,其中四個地位特殊的縣其知縣均官居正六品。這四位「六品縣令」分別為北京順天府所轄的大興和宛平縣令、盛京所在的承德(瀋陽)以及孔子的家鄉曲阜縣令。
中國的縣制始於春秋中前期,但「縣令」的稱呼最早出現在戰國時期。商鞅變法之後,改變了以往類似於封邑制度的縣制,遂有了後世縣制的雛形。此後在不同的
歷史時期,「縣官」的稱謂也有所不同:縣令、知縣、縣尹、縣長……
自秦朝以後,縣令作為國家指派的最低一級行政官員,一直綿延至清末。在秦代,已有「縣令」和「縣長」之分,秦代規定:「縣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也就是說,所轄縣中的人口超過一萬戶,掌治其縣的「縣官」叫「縣令」;如果到不了一萬戶,這個「縣官」就只能稱作「縣長」。《晉令》規定:「縣千戶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為令;不滿此為長。」在《隋書·百官志》中,則只記載了「陳五千戶以上縣令與五千戶以下縣令」,而沒有「縣長」二字。到了宋代,《宋書·州郡志》中記載的也大多為縣令,而元代的「縣官」,大多稱為縣尹。明清時期,知縣成為正式官名。
在中國歷史上,將知縣的等級劃分得最為繁複的是唐代,據《舊唐書》記載,盛唐時全國共有赤(三府共有六縣,即萬年、長安、河南、洛陽、奉先、太原、晉陽)、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緊(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為赤縣,京之旁邑為畿縣。其餘則以戶口多少、資地美惡為差),凡一千五百七十三縣,令各一人。其官品從正五品上起,依次為正六品上、從六品上、正七品上、從七品上、從七品下。也就是說,雖然都官居縣令,高的可以達到正五品,低的則可能「屈居」從七品下……
縣令由於品級不同,待遇上自然也有差距。比如在明代,正五品縣令一年的俸祿是192石米,從七品縣令一年的俸祿只有90石米,高低相差100多石糧食。
那麼,知縣都有哪些職責?據《清史稿·職官志》記載:「知縣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由此可見,古代「縣官」的職責可謂無所不包,幾乎綜合了我們今天的行政、司法及部分立法等諸多職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