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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待遇 |
中文名: 國民待遇 外文名: nationaltreatment 別 名: 平等待遇 包 括: 國內稅,運輸、轉口過境 |
國民待遇亦稱「國民待遇標準」。東道國對在本國境內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提供不低於本國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它可以規定在本國的法律中,也可以規定在國際條約中。國民待遇分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和無條件的國民待遇兩種。前者又有三種情況:一是只給在本國領土上有住所的外國自然人和有營業所的外國法人以國民待遇;二是根據國際公約給予締約國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國民待遇;三是根據對等原則,互相給予國民待遇。[1]
基本介紹
締結貿易條約的一項法律原則。指一國給予外國公民 、企業、船舶在民事方面以本國公民、企業、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通常以國民 待遇條款的形式列入貿易條約。
資本主義國家在貿易條約中採用國民待遇條款,是為了在對方市場上取得與該國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地位和條件 ,以利於進行競爭,擴大貿易。
國民待遇必須對等,不得損害對方國家的經濟主權,並只應限於一定範圍。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初期,力圖擴大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它同意大利簽訂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中規定,締約國一方的公民有權在締約國對方國境內,購買、占有、建築、出租、承租不動產,或租賃適當地段加以使用、居住,或用以從事工商業、金融業、科學等活動 ,甚至有權按最惠國原則在締結國境內勘察和開 採礦產資源 。
1947年簽訂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定各成員國相互給予國民待遇 , 主要限於內地稅與內地規章方面 。《總協定》第三條 第二款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時,不應對它直接或間接徵收高於對相同的國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徵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同條第四款還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時,在關於產品的國內銷售、兜售、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應不低於相同的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堅持外國人在中國進行貿易 ,應在服從中國法律管轄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範圍內,與中國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歷史淵源
在資本主義時期,正如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說:「不斷擴大產品銷路的需要,驅使資產階級奔走於全球各地。它必須到處落 戶,到處開發,到處建立聯繫。」此時,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不僅要求在一國境內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國際自由。因而,資產 階級要求打破閉關鎖國、自給自足的封閉狀態,力求改變外國人的無權地位,使其與一國國內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權利無多大差異。為此,在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1條中宣稱要實現「人類……在權利上是平等的」。隨後,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卷第一編第11條中規定「外國人在法國享有與其本國根據條約給予法國人的同樣的民事權利」。它明確規定對外國人民事權利方面實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則,亦即所謂「國民待遇原則」。《法國民法典》對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臘、盧森堡、奧地利、挪威、瑞典等國產生巨大影響,這些國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憲法均規定了類似的「國民待遇原則」。因此,國民待遇原則逐漸成為國際司法中公認的準則之一。
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指在民事權利方面一個國家給予在其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企業與其國內公民、企業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重要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後,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重要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就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於平等待遇的原則。
在貨物貿易內容
第一,一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對本國相同產品所徵收的國內稅或其他費用。
第二,在有關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規等方面,進口產品必須享受與同類國內產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限制,或強制規定優先使用國內產品。如國產化要求、進口替代要求均被視為直接或間接對外國產品構成歧視,違反國民待遇規定。
第四,成員不得用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為國內工業提供保護。
實施中注意的內容
其一,任何成員不能以某種產品不受關稅約束而本身又可對該產品徵收更高關稅為理由,對其徵收更高的國內稅。
其二,國民待遇必須在每宗進口產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種產品獲得了其他方面更優惠的待遇,或該產品出口國的其他出口產品獲得了更為優惠的待遇為理由而對該產品實行歧視。
其三,當某種產品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享有不同待遇時,其中最優惠的待遇應給予進口相同產品。
在貨物貿易中,世貿組織對國民待遇的實施也有例外規定:
首先,國民待遇義務不適用於政府採購。
其次,國民待遇義務並不禁止單獨支付給某種產品國內生產者的補貼。
第三,國民待遇原則並不禁止有關電影片的國內放映數量限制。
最後,世貿組織允許發展中國家自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中對使用國內產品進行補貼。對於最不發達國家,這一期限延長為8年。
由於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的差異及其自身的複雜性,世貿組織對二者有關國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區別。服務貿易中國民待遇是以世貿組織成員間在平等基礎上通過談判方式達成協議,根據協議在不同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國民待遇。
對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的國民待遇,世貿組織規定每一個成員向其他成員的國民就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待遇。同時允許各成員在涉及工業產權的保護領域中,凡有關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轄權問題的法律都可聲明保留,不給予外國人以國民待遇,這也符合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
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有益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後,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另一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應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於平等待遇的原則。
《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主要規定有:
一成員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時,另一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對本國相同產品所徵收的國內稅或其他費用。
給予進口產品的有關國內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規章和條例等的待遇,不能低於給予國內相同產品的待遇。據此,如果沒有對國內產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規定,則不能規定進口產品必須滿足某些方面的要求。
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限制,或強制規定優先使用國內產品。
成員不得用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從某種意義上為國內工業提供保護。
《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款,在實施時應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
此外,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以及其他相關協議中,國民待遇原則都有較詳細的規定得以體現。
國民待遇種類
國民待遇又稱平等待遇,具體指一個國家給予在其國境內的外國公民、企業和商船民事權利方面與其國內公民、企業、商船一樣享有同等的待遇,即專指外國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它通過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加以規定,為各國普遍確認和接受。從理論上講,依照規定賦予外國人和本國人之間在民商事權利方面地位上的平等,可以防止對外國人實行不公平的歧視性做法。
國民待遇分為準入前(pre-establishment)國民待遇和准入後(post-establishment)國民待遇。「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將國民待遇延伸 至投資發生和建立前階段,其核心是給予外資准入權,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