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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木作,中國古典建築術語,最早見於宋代李誡營造法式》,其中將建築的木料工程分為大木作和小木作兩大類,凡與建築整體木框架構有關的構件的規格,工料、歸入大木作範圍;大木作包括材,斗拱,,柱,櫞,檐,平坐,鋪作,闌額,陽馬,舉折等。。大木作在《營造法式》中占據最多篇幅,是全書的重心;大木作也是中國傳統建築的重心[1]

《清代匠作則例》沿用大木作的稱呼,有時也稱為大木作法。清代大木作包括檐柱,,桃尖,天花梁,抱頭梁,穿插,牙梁金柱,同梁,單步梁,隨梁,抹角梁,角梁,間枋,楞木,柱,架梁,項梁,砸頭枋,檐枋,金脊枋,大額枋,承櫞枋,龍門枋,天花枋,博脊枋,花台枋,井口枋,機枋,雲托,交角,砸頭桁科,平身斗,扶脊枋,斗口,柱頭科,角科,飛檐翹櫞,花架櫞,榻腳木,順望版,滴珠版龍頭,雷公柱,燕尾,天花帽見梁,平縫板,寶瓶等。

歷史淵源

由《考工記》所載「攻木之工七」,可知周代木工已分工很細,以後各代分工不同。宋代房屋的附屬物平棊、藻井、勾闌、博縫、垂魚等的製作,歸小木作,明清時則歸大木作。宋代大木作以外另有鋸作,明清也歸大木作。木構架房屋建築的設計、施工以大木作為主,則始終不變。

設計制度

中國古代建築在初就已經定型化、標準化,由此產生了與此相適應的設計和施工方法。宋《營造法式》中,已載有一套包括設計原則、標準規範並附有圖樣的材份制(即古代的模數制,見材份)。材份制一直沿用到元末。明初,大量營建都城宮室,已不再用材份制。清初頒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基本上使用了斗口制(見斗口),仍可看出材份制的痕跡,但在力學上已不如材份制嚴謹,各種構件的標準規範也無一致的準則。實質上是舊的設計制度已被廢棄,而新的設計制度還不完善。

結構形式

從遠古到漢代的木結構的形式迄今未能完全了解,仍在探索中。從半坡遺址到商代盤龍城遺址、西周周原建築遺址、漢代禮制建築、石闕等,雖已有復原研究,但還都未能得出系統的結論,只能看出一些脈絡:①殷商的墓室均用井幹式結構,後代雖不普遍使用,但在木結構發展史中卻有重要作用。②自商代至戰國宮殿遺址中已發掘的平面柱網布置,均縱向成行列而橫向常不成行列。據此可推斷屋架構造,系以縱架為主,直至漢代仍有應用,故縱架應是早期普遍使用的構造形式。後來,遼金時期偶然也有使用縱架承托橫架的構造,那是經過改進提高的縱架。③自西周開始已用櫨斗作為結合柱、梁的構件,以後逐步發展成櫨斗上用栱、昂等組合成鋪作的複雜構造形式。

現在知道最早的關於具體的結構形式的記錄, 是宋代《營造法式》中的殿堂結構、廳堂結構、簇角梁結構三種。根據現存實例,可以推斷這三種結構至少在唐初即已普遍應用。它們的特點如下所述。

殿堂結構:全部結構按水平方向分為柱額、鋪作、屋頂三個整體構造層,自下至上逐層安裝,疊壘而成。如造樓房,只須增加柱額和鋪作層(平坐)即可。應用這種結構的房屋,平面均為長方形。有四種地盤分槽形式,即金箱斗底槽、雙槽、單槽和分心斗底槽。

廳堂結構:用橫向的垂直屋架。每個屋架由若干長短不等的柱樑組合而成,只在外檐柱上使用鋪作。每兩個屋架間用?、襻間等連接成間。每座房屋的間數不受限制,屋架只要椽數、相應步架的椽平長相等,各屋架所用樑柱數量、組合方式可以不同,因此不必規定平面形式。廳堂結構(圖2)施工較殿堂結構簡便,但不宜建造多層房屋。用廳堂結構建造小規模房屋,不用鋪作,稱為「柱樑作」,應用普遍。現存實例中,還有一種綜合殿堂和廳堂結構的形式,如奉國寺大殿,用縱、橫、豎三個方向的柱、梁、鋪作等構件,互相交錯,組成一個整體,施工繁難,遼以後未見再用[2]

清官式建築中,殿堂結構僅存表面形式,實際均為廳堂結構,稱「大木大式」。普遍應用的「柱樑作」,稱為「大木小式」。而簇角梁,則稱為「攢尖」,多用於小型亭榭。

此外,在長江流域東南西南地區,習慣用穿斗式構架。它與廳堂結構同屬橫向垂直的屋架,但廳堂結構由逐層抬高而減短的梁承受檁和屋頂的重量,故稱抬梁式構架。穿斗架用柱直接承檁,不用梁,柱間穿枋僅是連繫構件。

視頻

大木作 相關視頻

《營造法式》:大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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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