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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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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機構設置

工作委員會

(一)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法制委員會合署辦公)

(二)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與社會建設委員會合署辦公)

綜合科

工作機構

(一)辦公室

1、綜合科

2、秘書

3、人事科

4、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5、行政接待科

6、常委會機關服務中心

7、常委會信息中心

(二)研究室

1、綜合科

2、新聞宣傳科

3、太原市人大工作編輯室

(三)信訪局

1、來信來訪接待科

2、綜合督辦科

(四)機關黨委、紀委

現任領導

魏民:黨組書記、主任。

高波: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馮原平:黨組成員、副主任。

王劍峰:黨組成員、副主任,清徐縣委書記。

李文權:黨組成員、副主任。

何愛萍:黨組成員、副主任。

閻美蓉:副主任,市科學技術協會主席,民盟山西省委會副主委、太原市委會主委。

李發平:黨組成員、副主任

牛亮:黨組成員、秘書[1]長,太原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書記。

相關資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以及涉及較多數群眾切身利益或者較多數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調整和部分變更,本級決算;

(二)依法治市,科教興市綱要;

(三)撤銷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或決定。

(四)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五)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的事項;

(六)授予或撤銷地方榮譽稱號;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一)貫徹執行憲法[2]、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重要執法檢查的情況;

(二)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預算外資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況;

(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六)依法治市、科教興市綱要年度實施情況;

(七)計劃生育、土地管理、資源和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義務教育、民族、宗教、僑務政策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國民經濟建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

(九)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城市總體規劃的修編、調整和城市規劃的執行情況;

(十一)城市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其建設情況;

(十二)重大自然災害和特大事故的處理情況;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行執法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工作情況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重大案件的查處結果;

(十四)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教育基金等以及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五)縣(市、區)行政區劃的調整及鄉鎮設立、撤併;

(十六》與國外城市締結友好關係

(十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三)(四)(五)(六)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每年至少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其他各項規定的事項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本條第一款報告的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或報告,應當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七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實地考察等形式,廣泛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重大事項議案或報告的說明,必要時聽取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審議重大事項議案或報告時,提案人可以就議案的有關問題作補充說明。

第八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請人的說明後,召開分組會議進行審議;根據需要,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在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後,對該議案或報告的審議即行終止。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進一步研究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由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九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20日前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有關專門委員會,井同時提交有關資料。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本規定作出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執行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據本規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事項,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不需作出決議、決定的,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會議閉會後10日內將審議意見反饋給報告的機關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據本規定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自行作出決定的,由常務委員會責令其糾正或依法撤銷其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1. 如何做好秘書工作,聚優網,2021-12-20
  2. 我國現行憲法的結構和主要內容,搜狐,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