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金台區圖書館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寶雞市金台區圖書館是金台區政府轄屬公益性、綜合性公共圖書館,國家二級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金台區支中心。金台區圖書館位於寶雞市宏文路196號,始建於1980年3月,1992年7月在原址上重建,現有館舍面積1400 M2,館藏文獻6萬餘冊,地方文獻2000冊,訂閱期刊報紙170餘種,閱覽座席241個,電子閱覽機31台。館內設有報刊閱覽室、圖書閱覽室、電子閱覽室、少兒閱覽室、地方文獻室、影音播放室。多年來秉承免費開放的傳統,是讀者舒心的讀書學習場所。
基本介紹
金台區圖書館是金台區政府轄屬公益性、綜合性公共圖書館[1],國家二級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金台區支中心。金台區圖書館位於寶雞市宏文路196號,始建於1980年3月,1992年7月在原址上重建。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金台區支中心於2008年在金台區圖書館掛牌成立,現建成1個區支中心、11個鎮街服務站,102個村和51個社區服務點,為傳播和徵集轄區蘊藏的歷史和民間文化資源、搶救瀕臨消失的文化遺產、實現資源共享、有效推進文化信息資源的市場化、產業化等文化事業做出貢獻,使具有濃郁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資源對本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起到很大促進作用。
歷年來在全館的努力拚搏下,獲得多項殊榮:2006至2012連續被寶雞市圖書學會評為先進單位;2009年文化部授予「國家三級圖書館」、被寶雞市文化局、寶雞市新聞出版局評為先進圖書館;2012年被區委區政府評為文化工作先進單位;2013年躍升為「國家二級圖書館」,同年陝西省委宣傳部授予「陝西省思想文化宣傳工作先進基層單位」稱號。
金台區圖書館作為寶雞市基礎文化設施之一,立足金台,面向全市,堅持「讀者至上,服務第一」的宗旨,不忘文獻收藏利用、讀者服務、圖書情報研究交流、傳播科學文化知識的社會職能,為人民群眾提供了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務,為寶雞市及金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做出了貢獻。
展廳展館
館內設有報刊閱覽室、圖書閱覽室、電子閱覽室、少兒閱覽室、地方文獻室、影音播放室。多年來秉承免費開放的傳統,是讀者舒心的讀書學習場所。
館藏實力
現有館舍面積1400 M2,館藏文獻6萬餘冊,地方文獻2000冊,訂閱期刊[2]報紙170餘種,閱覽座席241個,電子閱覽機31台。
實用信息
辦證須知
一 申辦條件
凡16周歲以上讀者,持本人有效證件(含身份證、戶口簿、駕駛證、軍人證、護照等)均可辦理。
二 類型和功能
1、普通讀者證:借閱保證金100元。每次可借中文圖書2冊,借期21天,可續借一次。
2、老年讀者證、殘疾讀者證:借閱保證金100元,年滿65周歲的老年讀者或持殘疾證的殘疾讀者可以辦理。每次可借中文圖書2冊,借期35天。
三 申辦程序
1、填寫《讀者證申請表》。
2、將填好的《讀者證申請表》連同本人有效證件交辦證處工作人員。
3、交費後領取相應的讀者證及交款收據。
四 注意事項
1、讀者證使用前請仔細閱讀本館各項借閱規則和制度,自覺遵守。
2、對借閱書刊請妥善保管,如有污損或丟失情況,依照《金台區圖書館文獻資料賠償條例》進行處理。
3、讀者證限本人使用,他人可代還圖書,但不能代借圖書。
五 掛失補辦及退卡辦法
1 讀者證丟失後,請立即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保證金收據到辦證處辦理掛失補證手續。補證需交納工本費5元,補證後原證自行作廢。
2 退證前需還清所借書刊,結清滯納金後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讀者證、保證金收據,退還保證金。
3 退證時保證金收據丟失者,持本人讀者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掛失手續。掛失滿一周後持本人讀者證、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填寫《掛失登記表》,退還保證金。
辦證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00。
(註:周一上午不辦證)
借閱須知
一、本室文獻實行免證閱覽,持本人讀者證可辦理文獻外藉手續。
二、每次限借中文圖書2冊,借期21天,可續借1次,續借期限為21天(即在續借操作執行日加21天計算)。逾期未還,中文圖書每冊每天須繳納逾期費0.10元。
三、老年讀者(65周歲以上)、殘疾讀者每次可借中文圖書2冊,借期40天。如需代借,應書寫委託證明。受託人辦理代藉手續時,應同時出示本人身份證、委託人借閱證和委託人證明。
四、請愛護所借圖書,不得撕頁、污損、勾劃、題寫、調換、剪裁、摺疊、丟失等;未辦理外藉手續,不得將書刊攜出室外,違者按「金台區圖書館文獻資料賠償條例」處理。
五、借閱時發現圖書有污損現象,應向工作人員申明,由工作人員做技術處理。還書時若發現有新的污損情況,須按上述賠償條例相關條款處理。
六、為方便他人借閱並提高圖書利用率,每位讀者一次取閱圖書不超過2冊,並請在本室閱覽。閱後需要歸架圖書,請放在還書車上,由工作人員歸架。
七、請自覺維護環境衛生,嚴禁吸煙、飲食、喧譁、隨地吐痰、亂扔雜物,手機等通訊設施請置於靜音狀態。
文獻資料賠償條例
一、本館文獻屬國家財產,讀者在借閱文獻期間,如有違反借閱規則及損毀、遺失、偷竊文獻行為,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損毀文獻 ?指塗畫、圈批點、摺疊、剪裁、撕頁、污損、描拓文獻以及損壞芯片、條形碼等。
1、損毀情況較輕,不影響閱讀者,建國後出版的普通圖書、期刊,每頁按1元罰款,報紙按2元罰款;孤本或重要圖書、報刊酌情加倍;普通古籍每頁罰款100元,善本古籍每頁罰款200元;建國前出版的報紙、期刊,每頁罰款100元;損毀圖書芯片、條碼或磁條者,需收取加工費每冊3元,若私自更換文獻芯片或條碼者,按竊書論處。
2、損毀情況嚴重無法修補,影響內容完整及閱讀者,應賠償原文獻,不能賠償原文獻時,建國後出版的普通圖書,按原文獻定價的3—20倍賠償;報紙、期刊按年度合訂本定價3—20倍賠償;建國前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每頁按200元計價賠償;普通古籍,每頁按300元計價賠償;善本古籍,每頁按600元計價賠償。
3、以原文獻賠償者,其損毀文獻經註銷後發還賠償者,以金額賠償者,其損毀文獻不發還本人。
4、讀者借閱文獻時,請仔細檢查該文獻是否有損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工作人員申明,並要求做技術處理,否則責任自負,須按上述規定處理。
5、讀者在賠款後的任何時候,一旦獲得原文獻,即可憑賠款憑證辦理退款手續。
三、遺失文獻 讀者在借閱文獻期間,遺失所借文獻,應以同版本完好無損之相同文獻賠償,如無法以相同文獻賠償,則須按原文獻定價的3—30倍賠償。賠償後,一旦獲得原文獻,即可憑賠款憑證辦理退款手續。
四、偷竊文獻 讀者在借閱文獻時,凡未辦理借閱手續,擅自將文獻攜出各閱覽室及館外,一經發現,即以偷竊論處,並處以被竊文獻定價3—30倍罰款。屢次竊書者,將報告治安管理部門處理,同時通報給所在工作單位。
五、外借文獻超期 外借文獻超期(包括到期未辦理續藉手續)者,從到期的第2天算起,每天須繳納逾期費,其中中文圖書每天每冊0.10元,雜誌每天每冊0.20元。
六、發生上述情況者,在未按規定辦理賠償前,其所持讀者證將被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