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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勞務合作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為反映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人員構成的行業特色,商務部結合國民經濟分類標準(GB/T4754-2011)將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的人員分為以下八個類別:

(1)農、林、牧、漁業

(2)製造業

(3)建築業

(4)住宿和餐飲業

(5)科、教、文、衛、體業

(6)交通運輸業

(7)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8)其他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申請

(一)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600萬元人民幣;

3.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二)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其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制度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繳存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備用金也可以通過向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等額銀行保函的方式繳存。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