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海外聯誼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廣東海外聯誼會成立於1987年,是廣東各界人士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及華人聯絡感情、加強合作的民間組織。作為廣東人民緊密聯繫港澳台海外愛國人士的重要平台,本會多年來充分發揮「讓世界了解廣東、從廣東走向世界」的橋樑紐帶作用,凝聚了一大批致力廣東發展和祖國富強、民族復興的重要力量。
聯誼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1]、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廣交朋友,增進友誼,密切聯繫,促進海內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維護港澳繁榮穩定服務,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聯誼會簡介
廣東海外聯誼會成立於1987年,是廣東各界人士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及華人聯絡感情、加強合作的民間組織。作為廣東人民緊密聯繫港澳台海外愛國人士的重要平台,本會多年來充分發揮「讓世界了解廣東、從廣東走向世界」的橋樑紐帶作用,凝聚了一大批致力廣東發展和祖國富強、民族復興的重要力量。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廣交朋友,增進友誼,密切聯繫,促進海內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維護港澳繁榮穩定服務,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本會業務
(一)廣泛聯繫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及其團體,增進了解、發展友誼、加強團結;
(二)積極促進廣東社會各界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介紹廣東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反映各界人士對廣東建設、發展以及對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引進資金、科學技術、設備、人才等;
(五)為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提供有關諮詢、信息;
(六)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與協調,協助政府部門維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廣東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排憂解難;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工作;
(八)協助做好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的人事安排工作及推薦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人選。
本會實行理事制,理事分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兩種。團體理事為省內有關社會團體[2]及各地級以上市海外聯誼會。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能夠正常參加本會活動的廣東各界以及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代表人士,均可成為本會個人理事。有意加入本會的個人,需填寫一份申請登記表,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入會資格後,提交常務理事會議或駐會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本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本會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領導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名譽會長。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機構。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章程(節選)
廣東海外聯誼會章程
(2015年12月21日廣東海外聯誼會七屆一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廣東海外聯誼會」。英文全稱:GUANGDONGOVERSEASFRIENDSHIPASSOCIATION,英文縮寫:GOFA。
第二條本會由廣東省各界代表人士及有關團體、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代表人士自願結成,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廣交朋友,增進友誼,密切聯繫,促進海內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維護港澳繁榮穩定服務,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共廣東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本會在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廣泛聯繫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及其團體,增進了解、發展友誼、加強團結;
(二)積極促進廣東社會各界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介紹廣東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反映各界人士對廣東建設、發展以及對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引進資金、科學技術、設備、人才等;
(五)為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提供有關諮詢、信息;
(六)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與協調,協助政府部門維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廣東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排憂解難;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工作;
(八)協助做好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的人事安排工作及推薦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人選。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條本會實行理事制。本會理事分為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正常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個人理事為廣東省內各界以及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代表人士;
(五)團體理事為省內有關社會團體及各地級以上市海外聯誼會。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本會秘書處審核入會資格;
(三)常務理事會議或駐會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四)常務理事會或駐會會長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省內有關社會團體擔任團體理事,並由各單位各推薦一位負責人擔任代表履行職責。團體理事更換代表須向我會書面報告;
(五)由本會頒發證書。
第十條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本會理事;
(三)參加理事會議及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的財務流向進行監督;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議或駐會會長會議通過後除名。
參考文獻
- ↑ 法律法規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搜狐,2020-11-25
- ↑ 社會團體辦理攻略 ,搜狐,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