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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聞縣自然資源局(廣東省徐聞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徐聞縣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徐聞縣自然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徐聞縣海洋局牌子。
徐聞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正式成立
2019年3月21日,縣自然資源局在原縣國土資源局舉行掛牌儀式。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1]管理、城鄉勘察測量和城鄉規劃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擬訂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負責組織編制或參與協調城市各專項規劃。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本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調處土地、林權、海洋等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規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監督管理自然資源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核縣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負責落實有關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本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審批項目規劃方案。負責城市景觀環境的規劃(包括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城市照明景觀、戶外廣告規劃等)。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按有關程序辦理建設項目選址的報批手續。審批城市規劃區內村莊規劃,負責轄區內承擔的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負責交通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協調市政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管線綜合規劃審查工作。負責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2]規劃許可證。負責路牌選址定點審核。
(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提出地塊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綠化、管線、地下空間和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核實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批後管理工作。
(九)負責城鄉規劃勘察測量及行業管理工作。擬定城鄉勘察測量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勘察測量成果和永久性測量標誌。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空間規劃信息平台,科學構建國土空間規劃數據庫。
(十)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負責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相關規定,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規劃項目的落實。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省市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址保護,負責古生物化石、地質遺址、礦山地質遺蹟等保護區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負責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監督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四)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加強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五)負責監督實施海洋經濟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建設海洋強縣的建議。擬訂海洋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六)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置。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徐聞縣行政區劃圖。
(十八)負責自然資源領域宣傳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實施縣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縣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配合國家、省和市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信訪工作。
(二十)負責森林和草原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縣域生態公益林劃定和公益林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二十一)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二)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市和縣重要濕地,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三)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規範性文件。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和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四)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負責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擬訂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規範性文件,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協調開發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負責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五)負責林木種苗、草種管理。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調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林區公路建設和管理。
(二十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更新(含「三舊改造」,下同)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接省、市下放有關城市更新工作審批事權;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城市更新任務。
(二十七)貫徹落實黨的人才發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關職責。
(二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九)職能轉變。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及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縣委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縣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委託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縣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國家公園體制。
(三十)有關職責分工
1.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縣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自然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由縣水務局牽頭會同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2.出海河口的灘涂管理的職責分工。在圍墾前由縣水務局管理,圍墾後依法依規確認成為陸域時由縣自然資源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縣水務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縣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涂由縣自然資源局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縣水務局的意見。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管理。
3.與縣民政局的職責分工。縣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徐聞縣行政區劃圖。
4.與縣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一般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一般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局、縣氣象局等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組織、指揮、協調、監督洪澇、乾旱、冰凍和颱風防禦工作。
(2)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負責組織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相關監管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網絡、安全、機要、保密、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貫徹落實有關財務、資金管理規定。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財政撥付、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國家和省規定的自然資源專項基金、自然資源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宣教法規股。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調處土地、林權、海域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三)自然資源調查與登記股。負責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以及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縣級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
(四)自然資源權益與利用股。負責自然資源統計、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本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流轉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審核。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審核。擬訂地價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指導、制定與公布等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實施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會同有關股室負責督促批而未供、閒置土地盤活利用。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落實有關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五)國土空間規劃股。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和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研究起草本縣村鎮規劃的有關政策建議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建制鎮及村莊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綠道規劃建設管理,統籌協調推進南粵古驛道修復和活化利用。負責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擬定修編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貫徹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核和預審。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七)生態修復與耕地保護股。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落實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八)地質礦產管理股。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審批相關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地下熱水和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採礦權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礦山儲量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行政規費的征管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和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擬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負責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九)海域海島管理股。擬定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海域界線、大陸及海島海岸線勘定和管理。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海域使用權流轉工作。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承擔上報國家、省審批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組織圍填海竣工驗收。負責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工作。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置。擬訂海洋經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海洋軍民融合發展規劃。承擔推動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相關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
(十)勘測與地理信息股。負責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標誌,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和地理信息市場。承擔測繪及測繪成果的管理,承擔測繪資質和地圖的審批或審核工作。依法實施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及地理信息市場監督檢查。辦理測繪任務登記,落實測繪成果交匯制度。承擔外來單位到我縣從事測繪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勘察測繪管理,負責編制城市勘測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勘測單位資格驗證註冊和城市勘測成果驗審。管理縣測量控制系統。負責自然資源數據庫管理工作:參與海洋基礎地理信息調查與勘測。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徐聞縣行政區劃圖。
(十一)城鄉更新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更新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接省、市下放有關城市更新工作審批事權;承擔城市更新項目利用國家政策性資金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城市更新任務和統籌城市更新項目圖建庫和測繪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城市更新任務。
(十二)規劃建設管理股。負責組織編制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定期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負責組織重要地區、重要地段的城鎮設計編制及審核工作。負責交通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查工作。指導協調市政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管線綜合規劃審查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以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提出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審查重點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路牌選址定點審核。承擔縣城市規劃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建築物、構築物和重點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報建管理工作,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和建築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築工程放驗線和規劃驗收核實。負責建設項目綠化工程和夜景照明工程設計方案審批。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建築保護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報建管理工作。統籌全縣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的報送、審核、公布和實施管理工作。負責歷史建築的申報、認定、公布和保護管理審批工作。
(十三)營林與種苗管理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林木種苗、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調查和資源庫建設。組織實施林木種苗生產計劃的調劑、儲備工作。監督檢查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組織林木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負責林木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負責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負責開展林業碳匯工作。擬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管理工作。執行國家、省、市林業植物檢疫任務。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負責全民義務植樹、森林城市、鄉村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古樹名木調查保護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承擔縣綠化與生態建設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森林資源與自然保護地管理股。負責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負責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活動,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審批,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審批。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擬訂農村林業發展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開發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負責林產品質量監督。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負責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基層林業站、木材檢查站、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生態公益林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負責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負責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補償工作,負責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負責生態扶貧相關工作。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十五)執法股。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查處違反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負責自然資源信訪工作。依法對閒置土地認定和查處。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衛片執法和動態巡查工作。牽頭負責全縣除縣城規劃範圍外違規建設工程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配合國家、省和市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的督察相關工作。
(十六)人事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劃生育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黨群、黨風廉政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參考文獻
- ↑ 城鄉規劃專業就業前景怎麼樣?,搜狐,2020-04-06
- ↑ 建設工程如何分類?,搜狐,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