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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原圖鏈接來自 浙江新聞 的圖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為省政府直屬機構[1]

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省長辦理法制工作事項。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二)承擔統籌考慮、統一安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研究編制省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計劃草案,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四)負責審查省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報送省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協調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審查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五)負責國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草案徵求省政府意見的辦理工作。

(六)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文件和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及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

(七)負責承辦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八)研究行政立法、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九)承辦省政府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應訴案件;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省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的統計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協調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全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全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指導;參與研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複議和應訴人員、政府法制幹部的培訓和資格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及時清理、編纂省政府規章,編輯出版本省地方性法規規章匯編。負責組織翻譯、審定規章外文文本。

(十三)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法制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指導省經濟法研究會工作。指導全省的仲裁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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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