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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
學會簡介
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英文譯名為Soil&WaterConservationSocietyofHainanProvince,。
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紐帶和發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學會宗旨
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宗旨:團結廣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倡導「幸福、創新、求實」的精神;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土保持科技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國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與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Soil&WaterConservationSocietyofHainanProvince,英文縮寫為SWCSHNP。
第二條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紐帶和發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廣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倡導「幸福、創新、求實」的精神;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土保持科技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國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與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98號海南省水土保持監測總站,郵編570203。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水土保持學術交流活動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民間水土保持科技交流與合作。
(二)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水土保持先進技術。
(三)編輯出版有關科技書刊與科普讀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開展優秀書刊與優秀論文評選活動。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務。
(五)積極搞好技術推廣和技術諮詢活動,對水土保持科學發展戰略和重點水土保持項目技術論證發揮諮詢作用,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接受委託進行項目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科技文獻編纂與技術標準的編審等工作。
(六)推薦科技人才,積極發展新會員,表彰和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七)為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會員的心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承擔海南省水利廳及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
1.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2.獲得碩士學位(含碩士)以上的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3.本科、大專畢業工作3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工作5年以上,研究生畢業轉正,並從事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4.經考核達到中級技術職稱水平並從事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工作者。
(五)團體會員:
凡與水土保持工作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註冊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凡要求入會者,須本人申請,由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核准備案後,即為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會員;
(四)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個人會員還可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刊物以及通過評選獲得本會及本會上級組織給予的各種獎勵。
(七)團體會員還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項目論證和技術諮詢以及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及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個人會員還應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和科技諮詢服務;
(七)團體會員還應遵守本會章程,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
- ↑ 社會組織政策解讀(一):如何認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搜狐,2019-03-20
- ↑ 法律法規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