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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水平 |
中文名稱: 消費水平 應包括: 精神生活的內容與豐度 程度: 消費者的健康狀況、壽命長短等 |
消費水平是指一定時期 (如一年) 內消費者用於滿足自身日常生活費用各項支出的總和。按消費者的不同,有個人消費支出、家庭消費支出和社會公共消費支出;按消費物品不同,有: (1) 商品性消費支出,如吃、穿、用、住、行等項;(2) 非商品性消費支出,如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娛樂等。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消費支出受下列條件制約: (1) 用於購買消費品 (包括勞務) 而支付的貨幣量。它首先由消費者的支付能力決定,消費者的收入水平越高,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越大,消費支出越大。(2) 在支付能力一定的條件下,購買的消費資料量越多,價格越高,消費支出越大。(3) 為購買消費品而花費的時間。它由消費品供應狀況決定。[1]
概念
從宏觀角度來說,指一國居民在一定時期平均享用的生活消費的產品(與勞務)的數量與質量,或全體消費者按人均達到的物質與文化需要獲得滿足的程度。從微觀角度來說,指某一消費者及其家庭在某一時期所獲得的消費對象的數量與質量,或某一消費者及其家庭某個時期的生活消費需要獲得滿足的程度。
對消費水平這一範疇的內容,不少學者主張,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統一的觀點來看,除物質生活的內容與豐度外,還應包括精神生活的內容與豐度;從消費內容與效果統一的觀點來看,除物質與精神生活的內容與豐度外,還應包括物質與精神消費的最終結果──消費者的全面發展的程度,如消費者的健康狀況、壽命長短、獲得文化教育的程度、勞動力的科學技術素質提高的程度、自由支配時間的多少、從事文娛旅遊活動的多少,等等。但是,也有的學者主張,消費水平的含義不宜過分膨脹,它僅僅是從量的方面反映消費者和消費品的關係;衡量消費水平,主要以消費對象的數量、品種、結構為依據,不能視為消費狀況的綜合的體現。他們認為消費的最終結果應列入消費效果問題予以考察。
衡量標準
消費水平可以用消費品的實物量和勞務量來衡量,也可以用獲取消費品和勞務的貨幣支出,即價值量來衡量。以價值量來衡量,一般有三種標準:①計算人均的個人消費基金(扣除消費基金中的公共部分)。②計算人均的消費基金(包括消費基金中的公共部分)。③計算人均的"消費基金+非生產性積累基金"。此外,衡量消費水平,還可以考察:①消費結構的性質變動。良性變動反映着消費水平上升,逆性變動反映着消費水平下降。②勞動者自由支配的業餘時間的多寡。自由時間增加,意味着人們有更多時間去學習、休息、娛樂,滿足發展智力和體力的需求,並使單位勞動時間內的生活資料數量增加。
確定消費水平的合理依據 消費水平在一定歷史時期和社會條件下,有一個客觀的適度界限。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在一些經濟還不夠發達的國家,離開生產發展這一物質基礎,盲目追求過高的消費水平,顯然是不實際的。但是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消費水平也必須伴隨而提高。落後於生產的發展而遭到抑制的消費水平,不能起積極推動生產的作用,也不符合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合理的消費水平,必須同本國的物質生產發展的水平相適應;此外,還必須有利於資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浪費和生態失調;有利於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有利於消費者的身心健康;有利於整個社會進步。
確定消費水平的數量界限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確定適度的、合理的消費水平,必須考察消費水平的數量界限,明確其最低界限與最高界限。確定消費水平的最低界限,要考慮:①不應低於消費者的自然生理需要;②不應低於勞動力再生產的需要;③不應低於前一個基期已達到的水平;④不應低於分配計劃中的最低消費率。最低消費率C′,應等於基期的消費基金C0加基期消費基金乘計劃期內人口增殖率△p,然後除以計劃期國民收入Y。其公式為:C′=C0(1+△p)/Y。如果計劃期消費率小於上列數值,則意味着計劃期內的消費水平比基期有所下降。
確定消費水平的最高界限,應該保證國民收入中積累基金的最低需要,它可以分為如下兩個部分:
①生產性積累的最低需要。即:計劃期勞動者人數(包括基期勞動者人數 L0和計劃期新增勞動者人數△L)乘以基期人均生產性固定資產f0和流動資金f1定額。以A1代表計劃期生產性積累的最低需要 ,其公式為:
生產性積累如果低於上述數值,就會造成勞動生產率的下降或使一部分勞動者不能就業。
②非生產性積累的最低需要。即計劃期內人口數包括基期人口數p0和計劃期新增人口數 △p乘以基期人均非生產性固定資產f2和非生產性流動資金f3定額。
以A2代表計劃期非生產性積累的最低需要,其公式為:
非生產性積累如果低於上數值,將不利於計劃期內或今後一定時期內人民消費水平的提高。
只有使上述兩個最低需要都得到滿足,才既不會降低勞動生產率或影響就業,又不會降低和影響人民群眾的消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