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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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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翻譯工作者協會(簡稱「湖北省譯協」),成立於1984年12月15日。是由與翻譯工作相關的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1],由分布在全省各地市州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上級單位為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湖北翻譯界幾乎所有的專家、學者都是湖北省譯協的優秀會員。

機構簡介

湖北省譯協設有會長(法人)、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職務,現有會員超過500人。

作為一個非贏利、非政府組織,湖北省譯協的宗旨是協助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翻譯行業[2]的指導與管理,規範行業行為;開展翻譯研究和交流,促進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提高翻譯質量、改進翻譯服務、促進我省翻譯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服務。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北省翻譯工作者協會」,簡稱「湖北省譯協」。英文名稱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HubeiProvince(TAH)」。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湖北省內從事翻譯工作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開展翻譯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翻譯人才培養和翻譯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正當權益,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翻譯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3號51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團結全省外語翻譯和教育工作者,加強翻譯界的聯繫與合作,繁榮翻譯事業;

2.舉辦各種與翻譯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3.開展各類學術研討活動,促進翻譯理論與實踐的交流和溝通;開展與翻譯相關的理論研究、諮詢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

4.加強翻譯家隊伍建設,發現、培養和扶植優秀翻譯人才,鼓勵多出優秀翻譯作品和精品。建立全省翻譯人才庫,促進外語人才的合理使用和交流;

5. 增進協會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推進中外翻譯學術交流,增進友好往來;加強與國內外同類組織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推進中外翻譯學術交流,增進友好往來;

6.聽取和反映翻譯家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

7.組織和開展與翻譯工作相關的各類教育培訓和翻譯諮詢等活動,擴大翻譯事業影響;

8.編輯出版翻譯學術、科普資料、書籍和會刊,提供、交流翻譯信息,宣傳翻譯事業;

9.開展調查研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會員行為;

10.承接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相關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從事翻譯專業工作並在本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條件如下:

(1)取得中級以上翻譯專業技術資格,或獲得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二級以上證書者;

(2)在翻譯專業領域有一定成績或實踐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表;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6.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特殊情況,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3.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4.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5.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決定副秘書長;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熱心社團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