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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聞鼓 |
登聞鼓制度介紹看過古代劇的朋友們一定看過一個東西或者場景就是古代打官司的地方朝堂的門口有一個大鼓,有時會有人敲鼓,但有些時候並不敲。這個東西在電視劇出現的次數並不少,但是很少人知道,這個鼓的來歷和歷史,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講講這個鼓和有關制度。[1]
概述一,登聞鼓的設置出於哪個朝代;二,為什麼要設立登聞鼓;歷代對於登聞鼓的規定,據說宋代時,凡擊登聞鼓,皇帝不管在幹什麼,都必須上朝。擊登聞鼓要敵兵來圍城,太子死等重大事由才能擊鼓;三,歷史上登聞鼓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例。登聞鼓有專門的官吏看守,遇有擊鼓者需立即受理或上報。據史書記載於周朝就設有登聞鼓,當時稱作「路鼓」。
魏晉以後歷朝都設有登聞鼓,《晉書·衛瓘傳》載:「於是繇等執黃幡,撾登聞鼓。」 北魏延和元年(432年),於闕門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表其奏。」,以作「用下達上而施於朝」之用。唐代登聞鼓約始設於高宗年間。武則天時還創有匭使院。元朝亦設登聞鼓、邀車駕。登聞鼓在歷史上不同時期的重要性大不相同,歷朝或有增補,如邀車駕或公車上書、叩閽等。
宋朝以前,普通民眾可擊鼓鳴曲申冤,或向朝廷提建議,或對政策提出異議等等。宋朝以後,擊登聞鼓的條件日趨苛刻,至清朝已形同虛設,並規定擊登聞鼓者,先廷杖三十,以防止無端刁民的惡意上訪。中國自明清以後,律法日益完備,登聞鼓僅代表一種象徵。
作用:
唐朝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最為完善的一個時期,登聞鼓制度也在唐代進入了長足的發展階段。在唐太宗繼位後,雖然中華大陸經過了武德年間的休養生息,但長年累月的反隋戰爭導致各地沉積了大量弊政及舊案。
在管理登聞鼓制度下官員的選拔方面,據黃本驥先生的《歷代職官表》記載:唐代在首府朝堂東西兩側分別放置肺石與登聞鼓,蒙受冤屈且不能伸張者,可以選擇站在肺石上或是敲擊登聞鼓,如果選擇站在肺石上,則由左監門衛將當事人帶往後堂,並上奏最高司法機關,如果選擇敲打登聞鼓,則由右監門衛出面,將當事人帶往後堂上奏至三司。
到了武則天時代,登聞鼓制度略有變化,放置肺石和登聞鼓的朝堂不再設立兩監門衛,當事人提交的冤情將由御史台官員全權處理。
安史之亂後,為了穩固國家根基,穩定百姓人心,唐代宗於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日頒布敕令,擊鼓鳴冤之人交由內宮將官金吾衛處理,再由金吾衛直接面呈皇帝。
唐朝是宗法相對較弱的封建時代,登聞鼓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及時地提高了官方司法機構的威信,加強了百姓鳴冤的自主意識,使中央集權的君主得以開張聖聽,去聆聽弱勢群體之冤情。
就唐朝登聞鼓制度本身而言,其影響涉及到社會活動中的方方面面。上訴、舉告、議論政事、集體請願、自薦都是登聞鼓制度所規定的百姓行為。
但到了唐朝中期,登聞鼓的行政職能開始弱化,漸漸成為受理上訴和理冤職能的司法行為,以及下民上告州官,軍士控告將軍漸成風氣。
唐中期的登聞鼓制度及以之為核心的直接上訴制度是與朝廷反覆鼓勵告發官員腐敗瀆職以及上陳冤情的政策是一致的。但是唐朝完善的審訊制度以及死刑覆核制度使得案情會在規定時間內結案,如果刑部沒有將案件發回重審,即使真的出現了冤情,當事人也多半等不到沉冤昭雪的那一天。
也就是說三司已經將案件審結完畢,即使上書陳述冤情,也不能指望皇帝為其重審翻案。長久以往便形成了有冤不求昭雪的社會心理,也造成了官吏藉機專斷弄權,操縱審訊的腐敗現象。
登聞鼓制帶來的皇帝司法權加強
唐代登聞鼓制度的執行原則就是任何級別的官員都可以成為被訴訟對象,而終審權則握在皇帝手中。在唐朝前中期,終審權在高級官員的手中,太宗以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乃詔打辟罪,中書,門下五品已上及尚書等議之。
既然終審權在高級官員的手中,那麼皇帝又如何參與到司法終審的環節中呢?
登聞鼓制使得皇帝可以毫無顧忌地參與到司法終審之中。貞觀六年,唐太宗就曾親自審核囚徒,將已經被判處死刑的三百九十人全部赦免,並送他們回到自己的家鄉,這一段也被後世奉為佳話,此後每朝每代,新帝登基之時 ,都要親理刑獄,大赦天下,以彰顯自己仁德之心。
牢固地掌握司法終審權不但是某些君主的主觀願望,也是封建時代對法制的客觀要求。而登聞鼓制度的不斷完善也讓皇帝能夠在政治秀場上做出一副關心民間疾苦的樣子,使得古代封建制度的中央集權再登一個台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