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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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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詞解釋

票據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行使票據追索權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期限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票據追索權的對象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票據追索的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被追索人依照上述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