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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體制是特有的名詞術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稅收管理體制就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一項制度,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

稅收管理體制的存在是以國家內部中央與地方各級職能機關的存在為基礎的。國家是在原始社會公共事務執行者不斷專職化的基礎上產生的,除了擁有公共權力外,同時把自己的領土劃為若干區域,在每個區域設置相應的機構,執行相應的職能。因此,從國家產生之日起,就同時並存着中央與地方各級職能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中央與地方同時和納稅人發生關係,或者是中央與地方分別向納稅人徵稅,或者是以中央為代表統一向納稅人徵稅。為了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就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這種制度就是稅收管理體制。

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

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包括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稅務機構的設置以及機構隸屬關係的確定等幾個方面。劃分稅收管理權限是稅收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稅收管理體制中規定的中央與地方擁有的稅收管理權限,包括建立稅收制度的權限和執行稅收制度的權限。稅收管理權限具體內容主要由三個方面組成。

(一)稅收立法權

它是指對稅收法律、條例、稅則等基本稅收法規的制定和頒布施行的權限。我國的稅收立法權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稅法;

(2)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國務院發布的稅收條例(草案);

(3)授權國務院制定和發布的稅收條例(草案);

(4)授權財政部制定,經國務院批准或批轉的稅收試行規定。

前兩項的立法權由立法機構行使,第三項立法權由行政機關經立法機關授權行使,第四項立法權是行政機關行使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此外,稅收立法權還包括:

1、稅法解釋權

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授權財稅管理部門,根據稅收立法的宗旨,對稅收法律、法規內容的解釋和制定實施細則的權限。

2、稅種的開徵與停徵權

這是指對已經制定稅法的稅種,何時將其稅法付諸實施的權力;或者對已經開徵的稅種,由於政治或經濟諸方面的原因,何時停止其稅法執行的權力,一般來說,稅種的開徵與停徵權同稅法的制定頒布權是一致的。但對一些小稅種,其開徵與停徵權也可交給地方政府。隨着「分稅制」的實施,地方政府將逐步擁有更多的這方面的權力。

3、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

它是指增加或減少徵稅項目的權力,以及對徵稅對象或徵稅項目的稅收負擔調高或調低的權力。雖然各種稅的稅法對其徵稅的項目及其適用稅率都有明確規定,但隨着客觀情況的變化,有時需要擴大徵稅範圍,增加稅目;有時則需要縮小徵稅範圍,減少稅目。此外,有時還需要對原有稅負進行調整,這就需要提高或降低稅率。

4、稅收減免權

這是指制定減免稅規定,審批減免稅數額、幅度、期限等權限。稅收減免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它應適當集中,不宜下放過多,以保證征納雙方以及各級政府的利益不受侵犯。

上述稅收管理權限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劃分,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和修改,時而集中,時而分散,由此形成各種類型的具體稅收管理體制。合理確定稅收管理權限,對於正確處理稅收管理的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稅收收入歸屬權

(三)稅收徵收管理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