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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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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錄
明蓮池大師著
自知錄序
予少時見太微仙君功過格而大悅,旋梓以施。 已而出俗行腳,匍匐於參請,暨歸隱深谷,方事禪思,遂無暇及此。 今老矣,復得諸亂帙中,悅猶故也。 乃稍為刪定,更增其未備而重梓焉。
昔仙君謂凡人宜置籍臥榻,每向晦入息書其一日功過,積日而月,積月而年。 或以功准過,或以過准功,多寡相讎,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 至矣哉言乎!先民有云:人苦不自知,唯知其惡,則懼而戢。 知其善,則喜而益自勉。不知,則任情肆志,淪胥於禽獸,而亦莫覺其禽獸也。
茲運心舉筆,靈台難欺,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鏡之鑑形。 不師而嚴,不友而諍,不賞罰而勸懲,不蓍龜而趨避,不天堂地獄而升沉,馴而致之,其於道也何有。 因易其名曰《自知錄》。
是錄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視,奚望其能書。 中士得之,必勤而書之。 上士得之,但自諸惡不作,眾善奉行,書可也,不書可也。 何以故? 善本當行,非徼福故。 惡本不當作,非畏罪故,終日止惡,終日修善,外不見善惡相,內不見能止能修之心,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則書將安用?
矧二部童子,六齋諸天,並世所稱台彭司命,日游夜遊,予司奪司,元會節臘等,昭布森列。 前我,後我,左右我,明目而矚我,政使我不書。 彼之書,固以密繭絲而析秋毫矣。 雖然,天下不皆上士。 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書,不失為君子。 不自知而不書,非冥頑不靈,則剛愎自用云爾。 人間顧可無是錄乎?是故在儒為四端百行,在釋為六度萬行,在道為三千功八百行,皆積善之說也。
彼罷緣灰念之輩,以自為則無論矣。 如藉口乎善惡都莫思量,見有勤而書之者,漫呵曰:惡用是矻矻爾煩心為? 則其失非細。嗟乎!世人夏畦於五欲之場,疲神殫思,終其身不憚煩,而獨煩於就寢之俄頃,不一整其心慮,亦惑矣。 晝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荳白荳,賢智者所不廢也,書之庸何傷?
時萬曆三十二年歲次甲辰清明日沙門袾宏識
自知錄凡例
•舊曰功過,今曰善過,取《周易》「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之義,善即功故。
•舊有天尊真人神君等,今攝入諸天。舊有章奏符籙齋醮等,今攝入佛事。各隨所宗,無相礙故。
•該善若干,該過若干,與舊稍有增減,小異大同故。
•在家出家,一切人等,凡有所求,不必勞形役志,百計謀畫,希望成功。亦不必禱神祠天,宰殺牲牢,請乞福佑。但發心積善,或至五百,或至一千,三千,五千,乃至於萬,隨其所求,必滿願故。
•以上休咎,但是花報,若夫來生,即此可知,果報不虛故。
目錄
善門
忠孝類
仁慈類
三寶功德類
雜善類
補遺
過門
不忠孝類
不仁慈類
三寶罪業類
雜不善類
補遺
善門
原文
【忠孝類】
•事父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一善。 守義方之訓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 父母歿如法資薦,所費百錢為一善。 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為十善。 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為二十善。
【解】凡言百錢謂銅錢百文,正准銀十分,不論錢貴錢賤。
•事繼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二善。敬養祖父母同論。
•事君王竭忠效力,一日為一善。開陳善道,利益一人為一善,利益一方為十善,利益天下為五十善,利益天下後世為百善。遵時王之制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凡事真實不欺,一事為一善。
•敬奉師長,一日為一善。守師良誨,一言為一善。
•敬兄愛弟,一事為一善。敬愛異父母兄弟,一事為二善。
【仁慈類】
•救重疾一人為十善,輕疾一人為五善,施藥一服為一善。 路遇病人輿歸調養一人為二十善。 若受賄者非善。
【解】受賄,謂得彼人金帛酬謝。
•救死刑一人為百善,免死刑一人為八十善,減死刑一人為四十善。 若受賄徇情者非善。 救軍刑徒刑一人為四十善,免為三十善,減為十五善。 救杖刑一人為十五善,免為十善,減為五善。 救笞刑一人為五善,免為四善,減為三善。 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 居家減免婢僕之屬同論。
【解】救,謂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謂繇自己主事,特與恕免是也。偏斷者,謂非據理詳審,唯任意偏斷,反釋真犯是也。
•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為五十善。 勸彼人勿溺一命為三十善。 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
•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為五十善。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善。 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善。 救微畜一命為一善。 救極微畜十命為一善。 若故謂微命善多,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 若不吝重價而救大命,與救多多極微命同論。
【解】有力報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無力報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微命如魚雀等。極微如細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救者,或買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專救微命,不救大命,是惟貪己福,無慈物心,故非善。
•救害物之畜,一命為一善。
【解】害物,如蛇鼠等。蛇未咬人,無可殺罪故。鼠雖為害,罪不至死故。
•祭祀筵宴,例當殺生,不殺而市買見物,所費百錢為一善。 世業看蠶,禁不看者,為五善。
•見漁人獵人屠人等,好語勸其改業,為三善,化轉一人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殺,一日為十善。
•家犬耕牛乘馬等,死而埋藏之,大命一命為十善,小命一命為五善,復資薦之,一命為五善。
•賑濟鰥寡孤獨癱瞽窮民,百錢為一善,零施積至百錢為一善。米麥布幣之類,同上計錢數論。周給宗族中人同論,周給患難中人同論。如上窮民,收歸養膳者,一日為一善。
•見人有憂善為解慰為一善。
•荒年平價糶米,所讓百錢為一善。
•濟飢人一食為一善,渴人十飲為一善,濟寒凍人暖室一宵為一善,綿衣一件為二善,夜暗施燈明一人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為一善。
•施禽畜二食為一善。
•饒免債負,百錢為一善。 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二百錢為一善。 告官,官不為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睏之苦,一時為一善。
【解】救接者,謂或停役,或代勞是也。
•死不能殮,施與棺木所費百錢為一善。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一善。 施地與無墳墓家葬一人為三十善。 若令辦租稅者非善。 置義冢所費百錢為一善。
•平治道路險阻泥淖,所費百錢為一善。 開掘義井,修建涼亭,造橋樑渡船等,俱同論。 若受賄者非善。
•居上官慈撫卑職,一人為一善。 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為十善。 若受賄者非善。 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論。
•視民如子,唯恐傷之,一事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為十善,資發所費百錢為一善。 白還人賣出男女,不取其贖者,原銀百錢為一善。 出財贖男女還人者同論。
【三寶功德類】
•造三寶尊像,所費百錢為一善。 諸天先聖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費二百錢為一善。 重修者同論。
【解】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 先聖,謂堯舜周孔等。 正神,謂岳瀆城隍等。 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婦等。
•刊刻大乘經律論,所費百錢為一善。 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費二百錢為一善。 若受賄者非善。 印施流通者同論。
【解】賄,謂取價貨賣等。 人天,謂佛菩薩所說五戒十善,及世間正法,六經論孟,先聖先賢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寶寺院庵觀,及床座供器等,所費百錢為一善。 施地與三寶,所值百錢為一善。 護持常住不使廢壞者,同論。 建立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費二百錢為一善。 用葷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燭燈油等物供三寶,所費百錢為一善。
•受菩薩大戒為四十善,小乘戒為三十善,十戒為二十善,五戒為十善。
•注釋正法大乘經律論,一卷為五十善,卷數雖多止千五百善。 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 若僻任臆見者非善。
•自己著述編輯出世正法文字,一卷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 人天因果一卷為十善,卷多止百善。 若談說無益者非善。
•見偽造經勸人莫學者為一善。
•為君王父母親友知識法界眾生,誦經一卷為二善,佛號千聲為二善,禮懺百拜為二善。 若受賄者非善。 為自己經一卷,佛千聲,懺百拜,俱一善。
•為君父,乃至法界眾生,施食一壇,所費百錢為一善。 登壇施法者一度為三善。 若受賄者非善。 為世災難作保禳道場,所費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講演大乘經律論,在席五人為一善,人數雖多止百善。 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 若受賄者非善,圖名者非善,講演虛玄外道無益於人者非善。
•禮拜大乘經典,五十拜為一善。
•講演正法處,至心往聽,一席為一善。
•飯僧,因其來乞而與者,三僧為一善。延請至家者,二僧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為一善。若盡誠盡敬者,一僧為五善。再三苦求而後與者非善。
•飯僧不拒乞人平等與食者,二人為一善。
•護持僧眾,一人為一善。 所護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賢弟子,一人為五十善。 明義守行弟子一人為十善。 但明義但守行弟子,一人為五善。 若泛濫度者非善。
【解】大德賢弟子,謂能續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 但者,明義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雜善類】
•不義之財不取,所直百錢為一善。 無害於義可取而不取,百錢為二善。 處極貧地而不取,百錢為三善。
•當欲染境守正不染為五十善,勢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財物,如期而還不過時日者為一善。
•代人完納債負,百錢為一善。
•讓地讓產,所值百錢為一善。
•義方訓誨子孫一事為一善,大家禁約家人門客者同論。
•勸人出財作種種功德者,所出百錢為一善。圖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勸人息訟,免死刑一人為十善,軍刑徒刑一人為五善,杖刑一人為二善,笞刑一人為一善,勸和鬥爭為一善。 若受賄者非善。
•發至德之言,一言為十善。
【解】如宋景公三語,楊伯起四知之類是也。
•見善必行,一事為一善。 知過必改,一事為一善。
•論辯虛心下賢,理長則受者,一義為一善。
•舉用賢良一人為十善。驅逐奸邪,一人為十善。揚人善,一事為一善。 隱人惡,一事為一善。 見傳播人惡者,勸而止之為五善。
•於諸賢善恭敬供養,一人為五善。見人侵毀賢善,勸而止之為五善。
•勸化人改惡從善,一人為十善。
•成就一人家業為十善,成就一人學業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業為三十善。
•許友,義不負然諾為十善,義不負身命為百善,義不負財物寄託百錢為一善。
【解】然諾如掛劍樹上之類,身命如存孤死節之類,財物如還金幼子之類。
•有恩必報,一事為一善,報恩過分為十善。 有讎不報,一事為一善。 若懷公道報私恩者非善。
•著破補衣一件為二善,麤布衣一件為一善。 若原無好衣而著者非善,矯情干譽者非善。
•肉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一善。素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二善。 若無力辦好食而減者非善。
•肉食人,見殺不食為一善,聞殺不食為一善,為己殺不食為一善。
•忍受人橫逆相加,一事為一善。
•拾遺還主,所值百錢為一善。
•引過歸己,推善與人,一事為二善。
•名位財利等,安分聽天不夤緣營謀者,一事為十善。
•處眾常思為眾不為己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善。
•寧失己財,寧失己位,使他人得財得位者,為五十善。
•遇失利及諸患難不怨天尤人而順受者,一事為三善。
•祈福禳災等,但許善願,不許牲祀者為五善。
•傳人保養身命書,一卷為五善。 救病藥方,五方為一善。 若受賄者非善,無驗妄傳者非善。
•拾路遺字紙,火化百字為一善。
•有財有勢,可使不使,而順理安分者,一事為十善。
•權勢可附而不附者為十善。
•人授爐火丹術,辭不受者為三十善。 人授已成丹銀,棄不行使者,所值百錢為三善。
【補遺】
•凡救人一命為百善。
過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為一過。 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為一過。 父母責怒,生嗔者為一過,牴觸者為十過。 父母所愛故薄之,一事為一過。 父母沒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為十過。 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為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為一過。
•事君王不竭忠盡力,一事為一過。 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五十過。 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為一過。 虛言欺罔,一事為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為一過。 不依師良誨,一言為一過,反背為三十過。 若師不賢而舍之者非過。
【解】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 不賢而舍,如目連離外道師之類。
•兄弟相讎者,一事為二過。 欺陵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為三過。
【不仁慈類】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 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咒禱厭咀,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入為百過。 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故入為四十過。 錯斷人杖刑成為八過,故入為十過。 錯斷人笞刑成為四過,故入為五過。 私家治責婢僕之屬者同論。
【解】錯,謂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為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為一過。
•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為十過。 軍刑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 杖刑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 笞刑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為五十過,墮胎為二十過。
【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 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為八十過,軍刑徒刑為三十過,杖刑為八過,笞刑成為四過。 若受賄者,死刑為百過。 以下俱同前論。 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前論。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為一過。 事成,一人為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為百過,傷而不死為八十過。 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過,誤殺為五過。 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二過。 故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故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 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人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者同論,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
【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十過,今五過是也。下以次減同上。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過,小命為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
【解】加一倍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為二十過。
【解】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 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 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 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
【解】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為過,然須懺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為一過。
•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為一過。
•見鰥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為一過。 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瞽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為十過。
•見人有憂不行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 見人失利失名心生歡喜為二過。 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為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為五十過。 遏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朴罪名為五過。 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 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放火燒人廬舍山林為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為五十過。 害畜如前殺畜同論。 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掘人冢棄其骨殖者,一冢為五十過。平人冢,一冢為十過。 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倚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 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於行履,一日為五過。 損壞義井、涼亭、橋樑、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為三十過,枉法壞之者為五十過。 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為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為五十過。
【三寶罪業類】
•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為二過。 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為一過。 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為五過。 謗斥諸天正神聖賢,一言為一過。 斥邪救迷出於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為一過。 因病因正事非過。 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為五過。 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為一過。 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 見毀壞不諫勸為五過,反助成為十過。 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為一過。 葷血淫祠惑世者非過。
【解】誘,謂他本無心,我教彼為之。 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贊之。
•占三寶地,所值百錢為一過。 占屋宇者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為五十過。 神像一軀,為十過。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
【解】新立,謂非古原有,特地刱造。
•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為二過。 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為一過。
•謗訕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為十過。 人天因果,一言為五過。
•吝法不教為十過。 因彼不足教者非過。 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為十過。 屬邪見謬說者非過。 雖屬善法,時當韜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誦經差一字為一過,漏一字為一過,心中雜想為五過,想惡事為十過,外語雜事為五過,語善事為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為二過。 王臣來者非過。 不依式苟且誦為五過,誦時發嗔為十過,罵人為二十過,打人為三十過。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為二十過。
•著撰偽經一卷為十過。
•講演邪法惑眾,在席一人為一過。 往彼聽受,一席為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 違經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為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為一過,傳布一人為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為一過。
【解】一篇,謂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為一過。 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為一過。 無而不與者非過。 不與而反加叱辱者為三過。 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為二過。
【解】上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為五十過。 弟子有過不訓誨,小事一事為一過,大事一事為十過。
【雜不善類】
•取不義之財,所值百錢為一過。 處大富地而取者,百錢為二過。
•欲染極親為五十過,良家為十過,娼家為二過,尼僧節婦為五十過。 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為二過。
【解】此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論親疏良賤,但犯俱五十過,起心私之俱二過。
•盜取財物,百錢為一過,零盜積至百錢為一過。 瞞官偷稅者同論。 威取詐取百錢為十過。
•主事受賄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錢為一過。 受賄而壞人官入人罪,百錢為十過。
•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負他債願他身死為十過。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錢為一過。
•見賢不舉為五過,反擠之為十過。 見惡不去為五過,反助之為十過。 隱人善一事為一過,揚人惡一事為一過。 有言責而舉惡者非過。 為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為新說者,一言為一過。 於理乖違者,一言為十過。 做造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污善良者,一事為二十過。 不審實傳播人陰私及閨幃中事者,一事為十過。 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為五十過。 遞送揭帖發人惡跡,半實半虛者為二十過,全虛者為五十過。 言言皆實而出自公心,為民除害者非過。
•募緣營修諸福事,而盜用所施入己者,百錢為一過,三寶物十錢為一過。 因果差移,百錢為一過。
•贊助人詞訟,死刑成為三十過,軍刑徒刑成為二十過,杖刑成為十過,笞刑成為五過,贊助人斗諍為一過。 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為百過,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笞刑為十五過。 離間人骨肉者為三十過,破人婚姻為五過,理不應婚者非過。
•出損德之言,一言為十過。
【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寧我負人毋人負我之類,是也。
•虛誑妄語,一事為一過,因而害人為十過。
•見善不行,一事為一過。 有過不改,一事為一過。 過不認過,反爭為是,對平交為二過,對父母師長為十過。
•論辯偏執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為一過。
•不教誨子孫,任其為不善者,一事為一過。 容縱家人門客者同論。
•大賢不師為五過,勝友不交為二過,反加謗毀欺侮為十過。
•惡語向所尊為十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向聖人為百過,向賢人君子為十過。
•教人為不善,一事為二過。 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為五十過。 見人為不善,不諫勸者為一過,大事為三十過。知彼人剛愎決不受諫者非過。
•造人歌謠,取人插號者,一人為五過。
•妄語不實,一言為一過。 自雲證聖誑惑世人者,一言為五十過。
•許友負信,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 負財物寄託者,百錢為一過。
•有恩不報,一事為一過。 有冤必報,一事為一過,報冤過分為十過,致死為百過。 於所冤人慾其喪滅為一過。 聞冤滅已,心生歡喜為一過。
•肉食一食為一過。 違禁物,若龜鱉之類,一食為二過。 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為三過。
【解】以上謂市買者,若自殺食,在前故殺中論。
•飲酒,為評議惡事飲,一升為六過。 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 無故與常人飲為一過。 奉養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 煎送藥餌者非過。
•開酒肆招人飲,一人為一過。
•五辛,無故食,一食為一過。 治病服者非過。食後誦經一卷為一過。
•六齋日食肉,一食為二過,食而上殿為一過。 飲酒啖五辛者同論。
•過分美衣,一衣為一過。美食,一食為一過。 唯奉養父母非過。
【解】過分者,謂富貴人分應受福,然於本等享用外,過為奢侈是也。 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為一過,一食為一過。
【解】謂既知齋素,自合惜福,雖是布衣,必求精好。雖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輕賤五穀天物,所值百錢為一過。
•販賣屠刀漁網等物,所費值百錢為一過。
•拾遺不還主,所值百錢為一過。
•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為二過。
•名位財利,夤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為十過。
•處眾唯知為己,不為眾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過。
•寧他人失財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財位者為五十過。
•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輒怨天尤人者,一事為三過。
•祈福禳災等,不修善事而許牲牢惡願者為十過。 所殺生命,與殺畜同論。
【解】十過者,但許願時,心已不良故,至後酬願宰殺時。另與殺畜同論。
•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五方為一過。未驗恐誤人者非過。
•遺棄字紙不顧者,十字為一過。
•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為五十過。
•人授爐火丹術受之為三十過,行使丹銀所值百錢為三過。實成真金,煎燒百度不變者非過。
【補遺】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為五過。 殿塔上葷酒污穢者為十過。
【解】故,謂燒香掃地諷經等。
•受賄囑託擢官出罪等,五百錢為一過。 受賄囑託壞官入罪等,五百錢為十過。 [1]